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情况:
杨**的车辆放在张**经营的汽配店做汽车喷漆、钣金服务,在修理期间,张**的朋友冯**驾驶该车时发生火灾,造成车辆发动机舱及构件烧毁。杨**与张**、冯**协商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张**、冯**是否应对涉案车辆自燃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当事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张**经营的汽配店经营范围无喷漆、钣金服务,也没有修理汽车的资质;杨**在明知张**经营的只是汽配店,并无维修资质,仍然将车辆交由张**维修,对车辆保养、维修事宜亦存在疏于管理、缺乏审慎注意的过错。但一审法院将汽车自燃的责任完全归于意外事件,实属不妥,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张**和冯**承担80%的责任,杨**承担2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