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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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鉴定中的轻伤一级

发布者:刘春晓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562人看过

在我国刑事司法中,鉴定意见是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那鉴定意见离不开司法鉴定。

根据我国受害人的伤害鉴定结果是判决犯罪严重后果的重要依据之一,那我们经常看到的轻伤一级有哪些体现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规定了轻伤二级,包括a)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c)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d)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g)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h)骺板断裂。i)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j)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k)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m)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

 总体来说,轻伤一级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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