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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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鉴定中的轻伤二级

发布者:刘春晓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510人看过

在我国刑事司法中,鉴定意见是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那鉴定意见离不开司法鉴定。

 根据我国受害人的伤害鉴定结果是判决犯罪严重后果的重要依据之一,那我们经常看到的轻伤二级有哪些体现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规定了轻伤二级,包括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b.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2以上。c.甲状腺挫裂伤。d.咽喉软骨骨折。e.喉或者气管损伤。f.舌骨骨折。g.膈神经损伤。h.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

  总体来说,轻伤二级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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