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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员工如何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者:刘骏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220人看过

【基本事实】

吴某与某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后,某公司为吴某发放了劳动手册,工作证。吴某工作一年半时,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联合作出决定,以吴某泄露公司机密,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将吴某辞退处理。某公司为吴某开具了退工证明。吴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1、吴某和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答辩称:吴某的劳动合同是与关联公司签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吴某应当以关联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

2、吴某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开除的理由是否合法。

【代理观点】

一、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虽然,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申请人自入职以来始终在被申请人公司任职,接受被申请人公司的管理,包括工作证、考勤,工作安排等,申请人的工资也是由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的,最终离职时的退工证明仍是被申请人开具的。对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工作证、考勤记录(部份)、工资流水,退工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特别是工作证,退工证明,写明的用人单位是被申请人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据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请仲裁庭予以采纳。

二、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泄露公司机密,构成严重违纪的事实存在,请仲裁庭予以驳回

关于被申请人出具的辞退通知书中写明申请人“泄露公司机密”的事实,申请人向仲裁庭的提供了所任职岗位的工作手则、上年度工作考核单(评定级为优秀)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完全符合岗位职责的要求,没有超过权限,更没有涉及到公司的机密。至于公司最后认定申请人“泄露公司机密”的事实,公司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被申请人在法庭辩论前未能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故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仲裁裁决】

1、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人民币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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