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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份民事判决,看公有住房征收利益纠纷中常见问题的法院观点

发布者:刘骏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317人看过

 

一、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归承租人吗?

法院认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任人共有。

律师注:此处共有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二、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如何认定的?

法院认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律师注:依据相关司法解释:

(一)特殊情况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关于他处有房的认定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其他住房”应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职工向工作单位承租单位职工宿舍,虽然职工与单位之间形世租赁关系,但没有办理公房调配手,没有取得公房租赁凭证,一般不应视为“他处有房”。

     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么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社利性政策的除外。

三、关于知青子女同住人的认定

法院认为:份,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按知青子女政策户籍迁入系争房屋,结合本案当事人陈述和在案证据,亦证明原告成年后在系房屋连续、稳定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事实,故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割系争房屋政收利益。

四、空挂户口人员的补偿利益

相关司法解释: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被征收房屋既无产权利益,亦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能分得安置房。

如果在征补偿安置时确实基于户籍因素考虑过该部份人员利益的,可以适当给予贷币补偿。补偿款的数额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补偿价值予以酌定。需要注意的是,确定空挂户口人员系配房考虑对象必须有明确依据,不能按政策推定,而应当由征收单位出具加益公章的情况说明。

五、关于房屋申购权的确定

法院在审理因征收利益分割而提起的“共有纠纷“案件时,在分配房屋时,会对涉及房屋的申购权及所有权予以明确。如:上海市某处房屋由原告/被告申购并所有。

另外,当事人在涉及到征收安置房屋因个别安置人阻挠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时,也可以就系争房屋申购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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