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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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配偶归还利息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陈浩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406人看过

裁判理由:

夫妻双方均有用自己的银行卡偿还借款利息的行为,但配偶的银行卡并非本人使用,其对案涉债务并不明知,此后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予以追认,案涉债务也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故不承担还款责任。案例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6134号

核心提示:夫妻共同债务中,配偶对债务应当明知。出借人在出借时,为了避免风险,应当要求借款人配偶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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