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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XX公司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韩光阳律师|时间:2022年0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2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华XX公司与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韩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为原告公司员工,2014年12月23日,被告以公出预支差旅费为名,向原告借款7.4万元。被告在《公出人员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批表》、《记账凭证》上领款人处签字确认。被告公出归来后,并未归还所预支款项。在此期间原告多次督促被告返还,但是其至今未履行。2018年10月22日,原告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综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答辩,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记账凭证、公出人员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批表、劳动合同、处理决定等证据材料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系原告职工,在原告处工作。2014年12月23日,被告以公出需要,向原告借款7.4万元用于差旅费,同时被告在《公出人员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批表》、《记账凭证》上领款人处签字确认。被告公出归来后,并未归还所预支款项,亦未报销上述费用。2018年10月22日,原告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但该款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4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以借款的名义在原告处借款7.4万元,但并未按时将该款项报销或按时还款,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4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7.4万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华XX公司欠款7.4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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