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聊一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下简称“走私普通货物罪,提到货物均包含物品在内”)的犯罪构成要件。
在前三篇文章中,我们分析了构成走私犯罪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对象为海关环节应税货物。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对象是海关环节应税货物;
2.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3.行为人具有走私故意;
4.逃税数额达到追诉起点或者满足多次小额走私的处罚条件。
犯罪对象和走私故意在前述文章中已经聊过,在这里主要聊一下逃避海关监管和该罪的追诉标准。
一、逃避海关监管及主要行为方式
1.客观上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是构成走私的事实基础
现代刑法处罚的是行为而非思想。在实践中,认定犯罪应当先进行客观判断,考察客观上是否存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压根就不存在行为,自然没必要进一步探讨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在走私犯罪中同样如此。
逃避海关监管是构成走私的核心要素。逃避海关监管可以分为客观行为和主观心理两个方面,而客观上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是构成走私的基石。【欢迎搜索、关注 公*众*号:北京邵永飞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犯罪首先是从危害后果出发,根据法条规定按图索骥、寻根溯源,收集证据,根据法律规定、逻辑经验、生活常识进行逻辑推理,最终复原出走私犯罪事实。
在走私普通货物罪中,追诉的起因是出现了进出口货物少缴(或者有这种可能)税款的后果,然后查找少缴税款的原因是什么,是否逃避海关监管。海关应税货物少缴税款的原因主要是未申报或错误申报。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都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海关根据当事人的申报才能进行监管,未申报压根无从监管,在客观上自然逃避了海关监管。但错误申报则不一定逃避监管。因为进出境货物在申报时不只是申报相关的数据和信息,还要随附合同、箱单、发票等单据。在监管时,海关不但审核申报信息,必要时还会核对单据。如果只是申报信息不符合规范或者与随附单据不符,但随附单据都是真实单据或者说与货物实际情况相符,则海关可以通过随附单据实现对货物的监管,实际上可能未逃避海关监管。
但随附真实单据的情况下,也并非绝对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因为征税要素主要是税号、单价、数量、贸易方式、原产地等,而税号在随附单据上是反映不出来的,如果当事人明知正确的税号而故意申报低税率的错误税号则仍然构成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此时,就需要结合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一起进行判断。【欢迎搜索、关注 公*众*号:北京邵永飞律师。】
综上,在货物进出境时如出现少缴税款后果,首先要考察造成该后果的原因,在客观上是否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如果客观上未逃避海关监管,自然不存在走私的基础事实,不能以走私追究责任。是否要按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则要分析具体情况。
2.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表现
在实践中,逃避监管主要是采用隐瞒、隐藏、伪报、瞒报、夹藏、绕关等方式逃避海关的监督、管理、检查。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和行为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种:绕关走私、通关走私、后续走私。
绕关走私是最古老的走私方式,是指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海关应税货物进出境的。这种走私行为是绕过海关,根本不向海关申报,海关也无从监管。
通关走私是货物进出境时虽然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但行为人采取隐匿、伪装、伪报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这种走私行为使海关基于错误的信息进行监管,不能实现有效监管。
后续走私主要发生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中。保税货物是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减免税货物是指进口后用于特定用途,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许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这些货物在进口时未缴纳税款,在进口后仍应按照规定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款,不允许在国内销售,如擅自销售并采取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的则构成走私。【欢迎搜索、关注 公*众*号:北京邵永飞律师。】
3.间接走私和走私共犯不是典型走私,不以逃避海关监管为前提
间接走私和走私共犯,是以走私论处的情形,不是典型的走私。他们的行为没有直接逃避海关监管,构成犯罪不以逃避海关监管为前提。
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第(一)项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是指明知对方是走私分子,并且直接向其收购走私货物,属于第一手购私行为。这种间接走私以典型走私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典型走私中仍然以逃避海关监管为前提。
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第(二)项规定,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罪论处。该规定是对走私犯罪的推定,不以逃避海关监管为前提。
根据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这是对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些共犯的行为虽然未逃避海关监管,但他们的共谋者、通谋者的行为必须构成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这些以共犯论处的行为人并不必然是帮助犯,也可能是主犯。否则,对这些行为人按照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而没必要在分则中再次强调。【欢迎搜索、关注 公*众*号:北京邵永飞律师。】
上述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直接从事走私活动,但其行为又与走私有很密切的联系。由于这些行为的存在,使走私得以顺利完成,走私货物得以迅速销售、扩散、流通,因而这类行为与走私行为一样对国家进出口管理制度造成破坏,立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也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逃税数额达到追诉起点或者满足多次小额走私的处罚条件
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涉税犯罪,但并不是完全以逃税数额作为入罪条件。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是该罪的入罪标准。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量化标准是,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的偷逃应缴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单位走私普通货物则要求偷逃应缴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以走私行为发生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税款计核证明书》为准。【欢迎搜索、关注 公*众*号:北京邵永飞律师。】
对于多次小额走私但逃税额未达到追诉起点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追究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刑事责任。“一年内”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既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又包括走私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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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尤其擅长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处理。欢迎搜索、关注 公*众*号:北京邵永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