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永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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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公司犯罪海关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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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永飞律师:藏匿手机进境,如何处罚?

发布者:邵永飞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9日|分类:电信通讯 |1058人看过

(作者:邵永飞律师,9年海关缉私警察工作中办理过大量行政、刑事案件后转律师行业,从事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

案情简介:

近日,海关查获起藏匿手机进境案件。1019日至28日,拱北口岸共立案处理旅客身藏手机案件65宗,数量共计1900台。

1026日,拱北口岸进出境客流突破30万人次,当日晚高峰21时,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的旅客从海关“无申报通道”进境引起了关员的注意。“该名旅客没有携带行李,但经关员截查并按规定实施查验后,发现她在腰间和腿部用透明胶带绑藏手机,合计40台。”当值关员介绍,当晚该关在拱北口岸共立案处理旅客人身绑藏手机进境案6宗,数量共计188台。

1025日傍晚,闸口海关机动队现场开展重点巡查,于1830分左右查获一起人身绑藏手机进境案。该名旅客企图冒用他人证件逃避海关监管,被海关识破。“该男子在身上绑了32台手机。被查发后,他拿出了一张内地居民身份证,谎称是第一次过关。核实证件时,我们察觉有问题。”当值关员介绍,在对该名旅客进行重点问询时,其言语前后矛盾,最终承认自己曾有多次被海关处罚记录。目前,上述案件均按照海关规定作进一步处理。

1019日至28日,拱北口岸共立案处理旅客身藏手机案件65宗,数量共计1900台。

走私犯罪辩护律师邵永飞:

行为人藏匿手机进境,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追究行政责任,予以行政处罚。

1.刑事责任

手机属于应税商品,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行为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如果逃税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则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如果逃税数额未达到10万元,是否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即使逃税数额未达到10万元,也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除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在扣的走私手机也会予以没收。

从新闻报道来看这些携带手机进境的人员应该都是水客受人雇佣从事走私活动即使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也能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自然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处罚标准如下:

1.逃税10万以上不满50万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逃税50万以上不满250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逃税250万以上,或者具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同时对行为人并处逃税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为法定刑升档的标准。那么,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2.行政责任

走私手机进境,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要追究行政责任,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海关法》以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走私应税商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可以并处逃税数额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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