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著作权侵权纠纷——代理被告,赔偿额大幅度压减! 当事人化名:被告某会计培训公司 vs 原告某出版社 案情简介: 原告通过公证取证方式,指派代理人以学员身份通过微信向被告购买教材,随即以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销售盗版教材为由,提起两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分别索赔9万元及7.5万元。经比对,被诉图书确实缺失正版防伪标识。 案件焦点: 1. 被告系会计培训机构,经营范围不含图书销售,是否构成以经营为目的的发行行为? 2. 被告仅通过微信应学员请求代为购买,未从中加价获利,是否具有主观侵权故意? 3.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规则能否类推适用于本案? 4. 著作权侵权赔偿中“法定赔偿”的裁量因素如何具体适用? 裁判结果:两案分别判决赔偿9,000元、7,500元,较原告诉请压大幅度压减! 律师策略:从主观过错、行为性质、获利情况三个维度逐层抗辩,主张被告系“代买”而非“销售”、无识别盗版能力、未公开宣传推广;同时以原告公证取证方式系“诱导型取证”质疑其合理性,促使法院在法定赔偿裁量中充分考虑侵权情节的轻微性,实现赔偿额大幅压减。
苏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