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作为?承包人?的原告与作为?发包人?的被告之间,因涉案工程项目?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质保金?支付问题引发的纠纷。
双方于2013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于2016年确认了最终结算总价。根据约定,被告应于质保期(竣工验收后两年)届满后支付剩余?质保金?。然而,质保期满后,被告未足额支付该笔款项,双方就付款金额发生争议。原告(即承包人)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 争议焦点与律师工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被告最终应支付的?质保金?具体金额是多少。
被告是否应就拖欠的款项支付?利息?。
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昊律师在法庭上主张:
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协议书》等核心证据,证明合同关系、结算总价及质保金支付条件已成就。
提供了《工程质保金申请说明》等证据,证明原告已履行催告义务。
针对被告提出的扣款异议,通过诉讼策略和法律论证,维护委托人权益,主张被告应支付双方无争议部分的款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即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原告方(即王治昊律师代理方)的核心观点与证据,作出如下判决:
?支持原告主要诉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273,76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该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诉讼费用承担?: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驳回其他诉请?: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上述金额的工程款部分,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 案例意义与启示】?
本案例是王治昊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处理合同纠纷的成功典范,展现了其在该领域的专业能力。通过诉讼,律师成功地为委托人(施工企业)确认了债权,并追回了被长期拖欠的巨额质保金及法定利息,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也提示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固定结算、催告等关键证据,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应果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