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X检刑不诉第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秋冬季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在钟某经营的社区副食经营店内,现场抽检在售瓶装白酒样品并送检。经第三方法定检测机构鉴定,该批次送检白酒酒精度远低于国家强制标准,微量成分不达标,属于典型的不合格伪劣产品。
钟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副食门店五年之久,日常经营合规。2025年8月,钟某通过网络商贸平台联系上游供货商,批量购进涉案品牌白酒共计50箱,进货单价200元每箱,市场销售定价350元每箱。截至案发,钟某已对外售出30箱,店内剩余20箱未售出被依法扣押。侦查机关初步核算,涉案销售金额1050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7000元,合计涉案总金额17500元。
侦查机关认定钟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5年12月移送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赵飞全律师介入案件。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刑事案件专项辩护流程,针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证据规则、入罪标准开展精细化梳理,聚焦本案证据瑕疵、主观故意缺失、涉案金额认定错误三大核心辩点。
第一,钟某不具备主观犯罪故意。 钟某作为基层个体经营者,不具备专业产品质检能力,本次进货前已严格核验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出厂质检报告等全套合规手续,供货商资质齐全、产品手续完备,且涉案产品进货价格与市场正常流通价格基本持平,不存在明显低价进货、明知伪劣仍采购的异常情形。
第二,核心定罪证据存在程序违法。 执法机关抽样送检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刑事取证规范对样品进行全程封存、留痕记录,抽样笔录无钟某签字确认,卷宗内缺少检测机构完整的资质存续证明,检测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及《产品质量法》的法定要求。
第三,涉案金额统计方式错误。 已售出的30箱白酒中有10箱属于客户采购赠品,未产生实际交易流水与销售利润,依法不应计入销售金额;未销售的库存产品货值金额不得与已销售金额累加计算。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正式《不起诉辩护词》,核心内容如下:
不起诉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核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本案完整案件事实,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合刑事起诉条件。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产品为伪劣产品而予以销售。本案钟某在进货前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核验了供货商全部资质文件,无任何证据证明钟某“明知”涉案白酒为伪劣产品;
二、本案核心定罪证据——司法鉴定检测报告——存在抽样程序违法、当事人未签字确认、检测机构资质存疑等多重问题,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涉案金额统计方式违反司法解释规定,赠品不应计入销售金额,未销售货值与已销售金额不应累加。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2026年5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钟某具有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核心定罪证据存在程序瑕疵,涉案金额未达刑事追诉标准,全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存疑不起诉的经典范例。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锁定证据链断裂点——主观故意证据缺失、鉴定程序违法、金额计算错误——成功切断了公诉机关的证据链条。本案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也展现了专业刑事律师在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上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