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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基层装卸工受雇参与处置危险废物,犯罪情节轻微获酌定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JXXX刑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钟某,北京市某环保科技公司基层装卸工,受公司负责人安排,参与了一批疑似危险废物的装卸和搬运工作。钟某在公司工作仅一个多月,系初入职场的新人,每月领取固定工资4500元。该批废物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总量约8吨。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钟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辩称其系按公司负责人指令从事装卸工作,对废物的具体性质并不了解,其作为基层员工不具备鉴别危险废物的专业能力。钟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紧急委托了北京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详细了解了其受雇时间、工作内容、薪资标准、对废物性质的认知程度等关键细节,并调取了钟某的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公司内部工作安排记录等证据。赵律师发现,钟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在本案中仅按公司负责人指令从事基础装卸工作,从未参与废物处置的决策和利润分配,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未从中获取任何额外非法利益。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依法参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活动。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钟某的行为虽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钟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其仅按公司负责人指令从事基础装卸工作,从未参与废物处置的决策和利润分配,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未从中获取任何额外非法利益。其在本案中的参与程度极低,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钟某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 污染环境罪应属故意犯罪,过失不应构成本罪。钟某受雇时间仅一个多月,系初入职场的新人,此前无类似工作经历,作为基层装卸工,工作职责上不可能要求其明知所装卸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其主观上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亦不属于污染环境罪打击的重点。

第三,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钟某积极配合调查,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第四,根据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如对受雇佣的普通操作工人进行定罪处罚,会导致一般工人因公司的生产工艺出现污染环境时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超出了常识、常情、常理,与刑法的谦抑性相违背。

综上,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钟某的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材料。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依法决定对钟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基层员工受雇+从犯+主观故意缺失”争取酌定不起诉的案例。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涉案危险废物8吨,已达到入罪门槛,但钟某作为基层装卸工,受雇时间短、薪资较低,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北京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论证“主观故意缺失”和“从犯地位”,结合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体现了专业的污染环境罪律师在主观故意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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