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于 2021 年入职某康复医院担任治疗师岗位。在职期间,单位每周安排其工作六天,存在延时加班情形。后单位以当事人多次迟到、工作失职、与患者发生口角为由,依据内部员工手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以迟到、医保扣款名义扣发当事人部分工资。当事人遂委托我方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返还被扣工资、加班工资等多项诉求。
二,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点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庭审中我方重点指出,用人单位据以辞退的员工手册,无法证明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确定的民主程序,也未能充分证明已向劳动者有效告知,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同时,单位实际发放满勤奖的行为,也印证其并未将迟到直接作为严重违纪处理。另外,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工资扣款与劳动者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扣款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结合工时记录,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应当依法计发加班费。
三,案件结果
仲裁委采纳我方主要代理意见,裁决医院向当事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万余元、返还被扣工资3千余元、支付延时加班工资7千余元,部分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四, 办案心得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发生约束员工的效力,必须走完民主制定、公示告知完整流程,缺失任一环节,都不能直接用来辞退劳动者。劳动者遭遇单位单方辞退、无故扣薪时,应当及时保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解除通知等证据,通过仲裁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邓梦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