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吕某涉嫌强迫卖淫罪审查起诉,经辩护人介入沟通后,最终以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2X 年8月间,吕某在北镇市、黑山县等地,先后两次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朱某某介绍给他人卖淫,并从中收取嫖资共计2000元。吕某于202X 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北镇市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二、办案思路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接近尾声时,吕某家属才慕名找到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刘勇律师,紧急委托其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时案件即将提起公诉,时间紧迫,刘勇律师迅速赶赴锦州市女子看守所会见,当面听取吕某对案件经过的完整陈述,重点核实其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及具体行为方式,随即前往检察机关调阅全部案卷材料,加班加点对证据进行逐项甄别。
在有限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刘勇律师敏锐地发现,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初始认定吕某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定性存在重大偏差。辩护人经仔细比对在案证据后指出:吕某并未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被害人系自愿参与,吕某仅在其中起到介绍、撮合的作用,其行为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性质更为严重的强迫卖淫罪。为此,刘勇律师向承办检察官陈述了定性意见,从犯罪构成、行为手段、被害人主观意愿等方面展开详细论证。经充分沟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将指控罪名由强迫卖淫罪变更为介绍卖淫罪。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刘勇律师继续在量刑层面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理。庭审中,辩护人着重提出:吕某犯罪时年仅十九岁,涉世未深,辨别是非能力较弱;自幼父母离异,母亲改嫁后由远方亲戚抚养,长期缺乏正常家庭教育,成长环境的缺失是其误入歧途的重要原因;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请求对上述情节予以充分考量,对吕某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北镇市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作出(202X)辽 0782 刑初XX号刑事判决:吕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从最初的强迫卖淫罪(法定刑五年以上)到最终以介绍卖淫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刘勇律师在审查起诉尾声紧急介入仍成功实现定性突破,辩护成效显著。
刘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