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31日,王某乘坐XX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125路公交车出行,车辆行驶至辽宁工学院西侧路口转弯时,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车速过快,王某从后排座椅摔倒,造成胸椎骨折。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手术治疗,住院68天。王某就赔偿事宜与公交公司多次协商,公交公司以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为由主张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则以医保外用药不予承担、应扣除免赔额等为由压低赔偿数额,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王某委托锦州刘勇律师代理此案。
二、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刘勇律师第一时间与王某及其家属沟通,详细梳理事故经过和治疗全过程,指导其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的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同时调取涉案车辆信息、保险合同等关键材料。
庭审中,刘勇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提出系统的代理意见:首先,王某购票乘车,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运输途中造成乘客人身损害,公交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次,公交公司已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付义务;再次,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医保外用药不予赔付的抗辩,刘勇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同类费用标准,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医保外用药部分仍应纳入赔付范围;最后,王某因事故致十级伤残,其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均有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应予全额支持。
三、案件结果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勇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2021年12月23日,法院作出(2021)辽0703民初 XXXX 号民事判决: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00000元;XX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6301.93元,两项合计136301.93元。原告的合理损失得到全额支持,案件取得圆满结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刘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