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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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涉及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宋元峰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2日|分类:电信通讯 |425人看过

共有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一种状态。简单来说,就是两个或多个人拥有同一个物。共有状态是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情况,就像我们每个人有自己的手机,有自己的衣服,如果说你这副眼镜是两个人的,听起来就很奇怪。但是共有又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认识共有对于理解民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共有产生的原因

1.基于合伙关系产生的共有。赵本山小品《捐助》中,演员王小利(刘能演员)的台词:“一起种地,两家合伙,除了老伴,不分你我”即反映了这种情况,两个人共同种地,对收获的作物享有共有权,当然这种共有并不会持续很久,在小品种粮食卖掉以后的钱放在了赵本山的银行账户里,且钱都被捐掉了,此时王小利仅就自己的份额对赵本山享有债权。这里说的合伙关系还包括公司成立前或解散后各出资人的财产关系。

2.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共有。常见的婚姻关系、同居关系、家庭承包等都可能产生共有,这是由法律、司法解释等直接的规定,使人与人之间除了感情的、身份的关系外,还有法律规定的财产关系。基于身份关系的共有反映了国家对家庭的态度,即在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下,通过夫妻财产共有、同居财产共有等的设计,平衡家庭内部的经济差异和维系家庭的存续,以及维持共有状态,总体上家庭成员对这种共有状态是认可和接受的。

3.基于继承关系而产生的共有。继承开始至继承结束之间,遗产属于各继承人共有的状态。这种共有状态存续的期间每个家庭各有不同,但整体上这种共有状态是不愉快的。

4.单一物权人通过转让份额的方式产生的共有。常见的如赠与(把自己的房子加上配偶的姓名),买卖(批发商A把正在运输中的二百吨苹果的二分之一卖给批发商B),互换等。

二、共有状态的持续

共有状态的持续是共有状态发生时至共有状态终止之间的持续。这种持续一般是基于共有物稳定的物理性质,比如共有房屋、共有车辆等,对于房屋、车辆的用途,人与人之间难免存在分歧,因而如何凝聚共有人之间的共识,决定共有物的使用方式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如果是按份共有,按照2/3以上份额持有人的意见进行处分,如果是共同共有,则全部共有人均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相应处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造成其他共有人权益受损应当付赔偿责任。

共有人对份额的转让与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类似,这里不再赘述。

共有状态在持续过程中,容易发生争议的并不是一般情况,而常发生于特殊情况和紧急情况。紧急情况下,部分共有人在无法争取其他共有人意见的情况下,如何处分共有物能够得到豁免是法律上研究较少的问题,我们可以从类似的条款中总结一些观点。比如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由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依法申请维修基金,第八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紧急情况下或为维护寄存人利益时才可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另外还有第九百一十三条、第九百二十二条等。参考这些条款的规定,紧急状况下共有人为了共有财产的保值,维持财产存续状态或者维护共有人最大利益所作出的处分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部分共有人将共有物作为抗灾工具而使共有物价值减损或灭失的,从社会效益的角度看,也不应对其他共有人负赔偿责任。

三、共有物分割

共有物分割是共有物最终的归宿。共有物在不分割的情况下本身一般不会引起较大的争议,则共有存续期间除本文第二项列举的情况之外,共有人之间基于共有物的权利义务一般处于静止状态。

共有物的分割有一些基本的原则。物本身具有可分性的,可以直接分割成若干份,由共有人分得。物不具备可分性的,比如房屋,可以变卖后按照比例去分,或者由作价后由一人分得,此人将其他人份额折现支付。具体怎么分,在共有人对分割能够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的比例分,共有人可以转让或者赠与自己的份额给其他共有人或其他人,也可以放弃自己的份额,分割后不得反悔,分割前否反悔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法律、司法解释等也有特定的分配规则。按份共有的,分割时各自按照各自的比例分得自己的部分。共同共有的,分割时平均分配。有家庭、夫妻、同居关系等介入的,除按照各自的出资或各自法定继承作为分配主导因素外,对家庭、被继承人的付出也可作为调解分配比例的次要因素,一般影响不超过10%。复合型共有可以按照各自的部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常见的有一方(本人个人财产或父母)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婚后还贷,则还贷部分是共同共有,房产证有夫妻双方姓名的,一般推定首付部分发生了乙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我认为这种赠与属于一定份额的赠与,属于按份共有,具体份额可以从婚姻关系中的各种因素中进行分析,然后在分割的时候完成数学计算。

共有物分割的行动可以在共有人之间直接进行,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达成。共有物分割诉讼属于典型的因物权引发的纠纷,物权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他人分割物权行为本身侵害了部分共有人的权益的,共有物分割已完成,则转化为侵权之债,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共有物的价值

共有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无法直接分割后进行分配,基本上都需要进行价值判断。

最简单的方式是共有人共同商议一个价格,随后按照商议的价格进行分配。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同共有人的社会经验、生活环境和情感考虑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商议的价格对部分共有人不公平,以继承举例,可能部分子女的教育程度高或者在房地产行业工作,而其他子女长期务农缺乏房屋价格的认识,最后达成了不公平的分割协议,则该协议具有可撤销性。

相对来说比较稳妥的方式是在诉讼过程中,由第三方司法评估来鉴定价格。为了诉讼流程的简便,由各方当事人提交互联网相近地段房屋报价作为参考也大量存在于审判实务过程中。

总之,共有物是基于亲情、爱情或商业互信所产生的物权特殊情况,我们既要追求好的开始,也要守护好的结尾。未来我会就共有问题中的经典问题另行再做专题,敬请期待,对于基础法律问题的研究我也会继续。也感谢大家对作者的支持和提出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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