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经常接到关于“如何禁止他人把自己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的咨询,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以前办理的案件,看看我们是如何通过商标权打掉对方的字号的。
这个案件的被告把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文字登记成了企业字号,同时在店铺的门头、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这个字号,另外,还在餐巾盒、荣誉证书等上面印有公司的全称。梳理一下,被告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1)突出使用企业字号;(2)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可以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角度进行维权,只要对方的行为满足如下构成要件:一是该突出使用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二是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三是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突出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只会判令停止突出使用或规范使用字号,而非停止字号的使用。显然,这个角度无法达到“打掉对方字号”的诉求。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即,只有在认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才可判令其停止使用企业字号。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控侵权人存在主观恶意,即有攀附商标商誉的目的;二是足以造成市场混淆。
这个案件中,我们以被告的法人和股东户籍地与原告品牌发源地相同及原告品牌知名度较高为由,主张被告对于原告的品牌是明知的,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登记并使用近似字号的行为,自然就存在明显的恶意。同时,我们提交了外卖平台上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品牌存在关联的相关评价,证明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市场混淆。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其企业字号。
律师建议:
企业字号与商标一样,也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任何人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和尊重在先权利的公平竞争规则,不得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如果不正当地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判决变更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