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慧娟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专利商标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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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以大欺小”,行不通!

发布者:罗慧娟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6日|分类:知识产权 |20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甲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包括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经纪、商品房销售、公寓管理等)及37包括商品房建造、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项上且均处于有效期内XX公司是全国知名的房地产开发商其在36类及37类服务项上拥有注册商标“B”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现甲公司发现XX公司在其开发的某楼盘项目的相关宣传载体上大量使用了“BA”标识即将商标“B”与商标“A”合并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使用甲公司认为XX公司的此种使用方式侵犯了其商标权故委托重庆XX的罗XX律师作为代理人处理此纠纷

案件准备工作

    罗XX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并查阅相关资料后依据丰富的诉讼经验判断出对方可能会以其本身商标“B”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由主张其没有攀附甲公司商标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消费者也不会将XX公司的楼盘项目误认为是甲公司的项目进行不侵权抗辩因此在案件准备阶段罗XX律师指导甲公司收集了大量甲公司商标知名度方面的证据以及消费者误认为甲公司的商业项目是XX公司子项目的相关评论证明XX公司的行为已经确实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

庭审争议焦点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自身商标知名度方面的证据主要争议点在于大品牌“吞没型”使用小品牌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我方从“反向混淆”的角度充分论述了大品牌将其他小品牌使用在自己的品牌名之后会使公众在看到小品牌时误认为小品牌与大品牌之间具有关联误以为小品牌是大品牌所有的割裂了小品牌所有者与小品牌之间的联系导致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丧失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案件结果

    法院对我方观点予以支持认定XX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联系被割裂,甲公司在先注册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被损害,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对甲公司相关商标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XX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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