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甲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包括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经纪、商品房销售、公寓管理等)及37类(包括商品房建造、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项上,且均处于有效期内。XX公司是全国知名的房地产开发商,其在36类及37类服务项上拥有注册商标“B”,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现甲公司发现XX公司在其开发的某楼盘项目的相关宣传载体上大量使用了“BA”标识,即将商标“B”与商标“A”合并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使用。甲公司认为XX公司的此种使用方式侵犯了其商标权,故委托重庆XX的罗XX律师作为代理人处理此纠纷。
案件准备工作
罗XX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并查阅相关资料后,依据丰富的诉讼经验判断出,对方可能会以其本身商标“B”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由,主张其没有攀附甲公司商标商誉的故意,客观上消费者也不会将XX公司的楼盘项目误认为是甲公司的项目,进行不侵权抗辩。因此,在案件准备阶段,罗XX律师指导甲公司收集了大量甲公司商标知名度方面的证据,以及消费者误认为甲公司的商业项目是XX公司子项目的相关评论,证明XX公司的行为已经确实导致了消费者的混淆。
庭审争议焦点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自身商标知名度方面的证据,主要争议点在于:大品牌“吞没型”使用小品牌,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我方从“反向混淆”的角度,充分论述了大品牌将其他小品牌使用在自己的品牌名之后,会使公众在看到小品牌时,误认为小品牌与大品牌之间具有关联,误以为小品牌是大品牌所有的,割裂了小品牌所有者与小品牌之间的联系,导致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丧失,足以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案件结果
法院对我方观点予以支持,认定XX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联系被割裂,甲公司在先注册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被损害,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对甲公司相关商标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XX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