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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维权遇困局,精准适用合同僵局条款——郑杨律师代理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郑杨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4日 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原告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杨律师,我理解本案判决结果与诉讼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一、诉讼策略的定位与考量

接受委托时,本案面临的核心困境在于:原告与第三人杨某某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这与“闪婚闪离”的退费前提存在根本冲突。收条承诺的退费情形为“闪婚闪离”或“公安部门认定的骗婚”,而原告当时尚未启动离婚程序,这是事实层面的重大障碍。基于此,诉讼策略上选择了三条路径并行:

主攻合同无效:主张《婚姻介绍服务协议书》因欺诈、恶意串通或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备位主张违约:如合同有效,则主张被告未能妥善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强化收条承诺:将郝某某张某某个人出具的收条视为独立服务合同,主张其承诺具有约束力。

这一策略在当时的案情背景下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也存在明显风险——合同无效的证明标准极高,需要充分证据证明欺诈或恶意串通,而本案在证据层面恰恰是薄弱环节。

二、合同效力之争的法律困境

原告主张合同无效,主要依据是被告收取138000元高额费用后,介绍的第三人婚后“未履行夫妻之实义务”,意图证明被告存在欺诈或与第三人共谋。但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理由在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从代理角度反思,合同无效之诉的举证难度被低估了。要证明“恶意串通”或“欺诈”,需要提供被告与第三人共谋的直接证据。而本案中,被告张某某反而提交了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主张是原告“故意制造虚假现象”以骗取退费。这一反制不仅削弱了原告的欺诈主张,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对原告主观状态的判断——判决中明确指出原告“主观上也存在一定过错”。

三、收条承诺的法律效力与证明困境

本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服务费138000元中,仅有30000元进入婚介公司账户,其余108000元由郝某某张某某个人收取并出具收条。收条中明确承诺“如出现'闪婚闪离'或骗婚情况将全额退还服务费”。

从代理角度,这一事实本应成为有力武器——个人出具的收条可视为独立服务合同,其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问题在于:

1. 退费条件尚未成就:收条约定的退费前提是“闪婚闪离”或“公安部门认定的骗婚”,而原告起诉时婚姻关系仍在存续,离婚尚未完成;

2. “闪婚闪离”的认定存在争议:虽然原告与第三人相识次日即登记结婚,符合“闪婚”特征,但“闪离”尚未发生;

3. 骗婚需公安部门认定:收条明确要求“需由公安部门认定是骗婚行为”,原告未完成这一前置程序。

这些事实层面的短板,直接制约了收条承诺的强制执行力。

四、合同僵局理论的运用与代价

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认定案涉服务已陷入“合同僵局”,支持解除合同。这一认定在技术层面为原告争取到了部分退费,但也带来了不利后果——法院将解除合同的定性为原告“违约解除” 。

这意味着:

原告被认定为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在酌定退费金额时,扣除了违约赔偿部分;

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从代理策略看,虽然成功实现了合同解除,但“违约方”的定性使原告在退费金额上处于被动。如果当初选择以撤销合同(基于欺诈或显失公平)而非解除合同为请求权基础,或许能在定性上获得更有利的局面。

五、高额服务费合理性的举证不足

原告主张138000元服务费“明显不合理”,但法院认为30000元合同约定费用“并不存在明显畸高之情形”。对于郝某某收取的48000元和张某某收取的60000元,法院虽未明确认定其合理性,但在酌定退费时仅判决退还20000元和30000元。

从代理角度反思,对服务费“畸高”的论证不够充分。参考同类案例,法院在认定服务费畸高时,会考虑:当地经济水平、服务内容与实际付出的匹配度、收费是否违背婚介服务本质等因素。本案中,如果能够提交更充分的关于婚介行业正常收费标准的证据,或论证被告的服务内容与实际收费严重不成比例,或许能争取更高的退费比例。

六、缺席判决的程序影响

被告贵州QQT婚介有限公司、郝某某及第三人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这一程序状况对原告而言利弊参半:

有利之处:被告未到庭抗辩,原告的部分事实主张得以顺利认定;

不利之处:关键当事人(第三人)的缺席,使得原告关于“第三人无意经营婚姻”的主张缺乏对方当事人的直接回应,法院难以仅凭原告单方陈述认定相关事实。这也影响了法院对“骗婚”或“恶意串通”等严重指控的认定。

七、案件启示与总结

从本案代理实践来看,有以下几点值得总结:

第一,诉讼请求的层次设计需更加审慎。 “合同无效”作为首选请求,一旦被驳回,会影响法官对整个案件的整体判断。在证据不足以支撑无效主张的情况下,以“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合同,或直接以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可能是更稳妥的选择。

第二,证据链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在主张欺诈或恶意串通时,需要有扎实的证据支撑,而不能仅依赖当事人的主观感受。特别是涉及第三人的婚姻意愿等主观状态,需要有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维度证据。

第三,对“合同僵局”条款的运用需权衡利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虽然提供了破解合同僵局的路径,但“违约方解除”的定性会带来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在适用该条款前,应充分评估其对退费金额的潜在影响。

第四,婚介服务纠纷的司法趋势值得关注。 从近年案例看,法院对以“闪婚”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行为持否定态度,但退费比例会综合考虑婚介机构的实际付出和当事人的自身过错。本案中法院判决退还共计50000元(占个人收取费用108000元的约46%),与同类案件相比处于中等偏下水平。

总体而言,本案的代理过程反映了婚介服务合同纠纷的典型难点——事实认定高度依赖证据、法律适用存在较大裁量空间、当事人主观状态难以客观证明。这些挑战需要在未来的代理工作中更加审慎地评估和应对。: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6)黔0102民初***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判决日期:202676

审判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

二、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某某(男,1992年生)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杨(湖北轩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贵州QQT婚介有限公司

被告二:郝某某(男,1998年生)

被告三:张某某(男,1997年生)

第三人:杨某某(女,1996年生)

三、核心诉讼请求

1. 确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协议书》无效;

2. 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婚恋介绍服务费138000元;

3. 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中的78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4. 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中的6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5.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

1. 合同签订:20257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费为30000元,服务内容包括资料审核、相亲安排、形象管理、新婚辅导等,期限一年。

2. 费用支付:当日,原告向被告二(郝某某)转账共计78000元,向被告三(张某某)转账60000元。

3. 收条承诺: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中承诺,如出现“闪婚闪离”或骗婚情形,将全额退还服务费。

4. 婚姻状况:原告经被告介绍与第三人杨某某相识,并于202579日办理结婚登记。截至判决时,双方婚姻关系仍然存续。

五、裁判要旨与结果

1. 合同效力:法院认为《婚姻介绍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故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请求。

2. 服务费处理:

30000元合同服务费:被告一已基本完成协议义务,且费用无明显畸高,不予退还。

78000元(郝某某)与60000元(张某某):视为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因服务陷入僵局,法院支持解除,但认为原告解约构成违约,且主观存在过错。

3. 判决结果:

被告二(郝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服务费20000元;

被告三(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服务费30000元;

驳回原告潘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4.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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