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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胜诉案——武汉律师郑杨成功驳回上诉,为委托人守住114258元工程款

发布者:郑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7日 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工程款久拖不决,发包方上诉欲扣减费用

20199月,涂某某(本案被上诉人)从余某某(本案上诉人)处承包了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还建房项目的木工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涂某某包工包料、自带施工队独立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一直未办理正式结算。截止一审庭审之日,余某某涂某某共支付工程款8487880元。

2024年,涂某某委托武汉郑杨律师(湖北轩仪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40302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然而,余某某在一审中辩称应扣减罚款5500元及后期维修费52000元,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之间的分包合同因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涂某某仍有权参照实际履行情况主张工程款。一审判决余某某支付涂某某工程款11425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改判扣减罚款5500元和维修费52000元,仅支付工程款56758元。武汉律师郑杨再次接受委托,代理涂某某参与二审诉讼。

办案经过:精准运用证据规则,筑牢二审防线

接受委托后,武汉地区郑杨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余某某主张的5500元罚款和52000元维修费是否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

郑杨律师敏锐地抓住了本案的关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上诉人作为主张扣减工程款的一方,应当对其主张的罚款事实及维修费用的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然而,上诉人在一审中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罚款和维修费与涂某某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中,余某某提交了两组"新证据":一是湖北劳务有限公司单方制作的罚款通知书四张;二是该公司单方制作的木模代工通知单四张。面对上诉人的"突袭举证",郑杨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三点强有力的质证意见:

第一,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 两份证据均系案外人单方制作,没有被上诉人涂某某签字确认,涂某某也从未知晓罚款和代工费用的存在。

第二,证据内容缺乏关联性。 罚款产生的具体项目、责任归属均未明确,上诉人未提供罚款支付凭证或第三方责任认定书;维修费用产生的具体项目、维修原因及责任归属同样未明确,无法证明费用实际发生且与被上诉人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该证据不符合"新证据"认定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二审新证据应限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若罚款及维修费真实存在,余某某作为工程发包方,完全有能力在一审前通过项目公司获取相关凭证,其直至一审判决后才提交,显然属于举证懈怠。

此外,郑杨律师还从实体法角度进行了深入论证:双方口头分包合同因违反《建筑法》第十二条而无效,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为"参照实际履行情况结算工程款",而非直接推定罚款和维修费用由施工方承担。余某某自认从总包方收取的工程款中提取每平方米10元管理费,其作为实际管理人应承担工程后续风险,无权以"维修费用"为由转嫁责任。

案件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全面驳回上诉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武汉郑杨律师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罚款和维修费用已实际发生。

第二,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明确约定了罚款事宜,即使案外人对上诉人进行了罚款,也不能推定上诉人有权对被上诉人进行罚款。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在本案中未举证证明其曾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修复义务且被上诉人拒绝履行,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承担维修费用,依据不足。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5元由上诉人余某某负担。武汉律师郑杨成功为委托人涂某某守住了114258元工程款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观点:郑杨律师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三大制胜关键

本案的圆满胜诉,充分体现了武汉地区郑杨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诉讼策略。郑杨律师总结出以下三点核心观点,值得广大建设工程领域从业者和法律同仁参考:

观点一:举证责任分配是胜负手——"谁主张,谁举证"绝不仅是口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方往往以各种名目要求扣减工程款。郑杨律师提醒: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扣减工程款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费用实际发生,更要证明费用与施工方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单方制作证据因缺乏施工方签字确认和第三方佐证,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最终被法院依法驳回。武汉郑杨律师精准运用证据规则,将举证不能的后果牢牢锁定在上诉人一方。

观点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等于施工方丧失工程款请求权。

本案中,双方的分包合同因违反《建筑法》关于施工主体资质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但郑杨律师明确指出: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参照实际履行情况结算工程款",而非施工方丧失收款权利。只要施工方实际完成了施工任务,发包方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这一观点得到了两级法院的完全支持。

观点三:质量维修抗辩须履行前置程序——未通知修复不得直接扣款。

武汉地区郑杨律师特别强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发包人如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当首先通知施工人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只有在施工人拒绝修复的情况下,发包人才有权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本案中,上诉人从未向涂某某发出任何修复通知,也未给予任何修复机会,直接主张扣减维修费用,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郑杨律师最后提醒广大建设工程从业者:口头约定隐患多,书面合同是保障。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工程单价、面积等核心要素均需通过证据规则进行认定,增加了诉讼风险。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双方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单价、结算方式、质量标准、维修责任等关键条款,从源头上防范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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