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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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发布者:代兵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6日 69人看过 举报

2026-06-1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一起由婚姻关系中的财产赠与行为引发的纠纷。原告A某(以下称“原告”)与第三人B某(以下称“第三人”)原为夫妻,双方于2013年1月21日注册登记结婚,2024年4月1日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发现第三人与被告C某(以下称“被告”)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第三人向被告进行了多笔金钱、红包及转账的赠与。原告认为这些赠与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本案争议焦点

1、赠与行为的认定及有效性:

本案第一个争议点系被告B某与第三人C某之间是否存在赠与,如存在是否有效的问题。被告辩称涉案的微信号并非是用其本人的手机号码注册,其未使用涉案微信号,且收到的钱款是第三人通过微信提现的方式转入其银行卡,而非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涉案微信号与被告存在实质性的联系,且聊天内容中的暧昧言论、图片、视频等证明了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在此基础上,第三人向被告的转账和红包支付应视为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2、赠与金额的确定: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113,2520.6元,但被告对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实际收到的赠与金额远低于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第三人向被告的转账和红包支付进行了详细核算,并扣除了被告向第三人支付的款项,最终确定赠与金额为98,3300.2元。

3、被告是否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但被告认为其不应承担此费用。

法院认为,导致赠与无效并非被告单方原因,双方均有过错,因此被告仅负有返还赠与款项的义务,无需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律师工作体现

筑盈律师团队的常律师与代律师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充分收集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录屏及截图等,对双方往来金额进行了认真梳理,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其次,律师在代理词中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此外,律师在本次诉讼过程中,采取了合理的诉讼策略,申请财产保全、提交详尽的证据材料等,以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律师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有力的论证和反驳,为法院的公正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最后,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与原告保持了密切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原告充分了解案件进展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和结果。外,律师还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努力推动案件的顺利解决。

四、本案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

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本案原告与第三人虽已解除婚姻关系,共有基础丧失,但涉案款项并未在离婚纠纷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因此不能简单地按一般财产分割原则确定一方的份额一定是一半,至于该款项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系原告与第三人内部处分问题,本案并不涉及。被告亦无权以此为由对抗全额返还义务。

综上,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第三人C某对被告B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后,原告A某有权要求被告B某返还全部受赠的财产。


代兵律师,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专业英语八级,高级企业合规师。从业至今承办多种类型案件,覆盖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取保候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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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120********32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取保候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