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双方于2016年5月签订了《某项目结构设计顾问服务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结构设计顾问服务。申请人依约完成了多个阶段的服务工作,但被申请人未支付全部服务费用,导致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合同款440,000元及利息。
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交了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差旅确认表、方案会议初步纪要、河南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批申报表、某项目办公塔楼超限审查报告、顾问月会及相关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报告、差旅确认表、双方往来函件、施工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完成的各阶段的工作内容。
二、本案争议焦点
1、申请人是否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工作,并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剩余服务费用;
2、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主张的服务费用及利息。
三、仲裁委的裁决观点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
1、关于合同约定的服务工作完成情况,申请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概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审核服务阶段、编制招标文件及招投标服务阶段的工作,并部分完成了施工期及竣工验收服务阶段的工作。被申请人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2、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合同第八条约定了多个付款节点,但考虑到案涉项目已停工,且停工原因在于被申请人资金链断裂,申请人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后续服务工作。在此情况下,如仍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服务费用,将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有权根据已完成的工作量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3、关于服务费用的具体数额,因案涉项目已停工,地下室部分并未完全施工完毕,在合同“施工期及竣工验收服务阶段”的工作,申请人主张完工量为总施工部分的25%。仲裁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标准,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最终酌情支持了申请人在该阶段10%的工作量。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合同款368000元及相应利息。
四、关于建筑设计服务合同中设计方的风险防范
服务工作完成,业主方拖欠服务费类似的纠纷屡见不鲜,建筑设计服务合同的设计方如何在产生争议前做好风险防范,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充足的证据进行举证,笔者进行了以下总结。
(一)在合同签订阶段
明确项目细节,从源头避免纠纷,设计方与业主应当就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各阶段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服务费计价方式、付款细则、发票及增值税、停工或终止服务情形、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方式、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明确且细致的约定:双方应确保项目名称具体明确,计价方式清晰,无论是一口价还是按阶段计费,都应详尽列出。
(二)在设计成果交付阶段
交付设计成果是设计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行业实践中交付方式存在邮件、微信等多种形式,设计方主张服务费应就其完成设计成果承担举证责任。
在交付方式上,作为设计方,最好在履行合同之前注意合同是否对设计方案的交付有形式要求。若是发送电子版的,尽可能使用邮箱进行发送,并且切莫删除此类邮件;若需交付纸质版,设计方尽可能选择邮寄或快递方式提交,并保存好底单。
在交付对象上,设计方应提前确认接收人是否有签收权限,避免因人员变动导致的设计成果确认问题。尽可能在订立设计合同时就将约定的联系人写为对接项目的人,设计方可在业主人员变动时,通过双方在合同中留存的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询问业主是否更换了新的联系人,并留存业主的回复。
设计方在确认设计成果时应当避免拖延,主动沟通。在交付设计成果后,设计方应主动询问业主方是否有修改意见,保持沟通畅通。在业主方确认设计成果时,核实签章主体是否具有相应权限,签字人是否存在离职、调岗等情形,确保这些情形业主方已经告知设计方。
设计方在完成成果交付时需要求业主方出具书面的设计成果确认单或确认函等材料,确保设计成果的确认函是由有权限的人员签字或盖章,避免因签字人职权变动或盖章主体不符而产生的问题。同时,可约定业主方逾期出具“确认函”视为对设计成果的确认。
(三)在服务费支付阶段
支付服务费是业主方的主要合同义务,由于设计成果为设计人员的智力成果,且合同履行过程是设计方和业主方双方不断沟通、不断变更和调整的过程,服务费支付的相关问题具有复杂性。在前期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服务费的支付方式、金额和时间;设定明确的支付条件和流程,如预付款、进度款、尾款等。若业主方在服务费支付拖延时,设计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注意新的付款条件。考虑到诉讼时效的问题,设计方在未收到服务费之前,需要多多催问,保留好与业主关于服务费支付的沟通记录和凭证。
如果因为项目停工问题导致业主方无法支付服务费,设计方应当与相关主体及时确认停工的真实性、停工的具体时间及后续的恢复或补偿情况。在上述案例中,项目就是因业主方资金链断裂导致的停工,设计成果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及支付条件,实务中,法院及仲裁委会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根据设计方的工作成果和工作量酌定支持服务费。
此外,在当业主方拖延支付时,设计方应积极寻求法律手段:如发送律师函,提醒其履行合同义务,或通过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在诉讼阶段时,设计方可提前做好财产保全,保障胜诉后的执行。
代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