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本人作为原告全权代理律师,处理一起消费合同引发的网络隐私权、名誉权侵权纠纷。当事人因跨境机票预订服务,与票务服务商工作人员添加微信沟通,为办理出票向对方发送本人护照、个人照片、微信账号等私密证件影像资料。后双方就机票尾款、退改规则产生分歧,当事人提出放弃机票,服务商以未结清尾款为由拒绝协商。服务商工作人员为施压催款,在微信朋友圈置顶发布带有 “通缉” 侮辱性质的图文,完整披露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证件信息、全身肖像、社交账号;同时在小红书平台标注当事人社交 ID 引流,导致大量陌生网友涌入当事人主页浏览,严重干扰当事人私人生活安宁。当事人时隔两个月才偶然发现侵权内容,第一时间要求对方删除全部曝光图文,对方提出需结清尾款才肯下架内容。沟通无果后,当事人委托我提起人格权诉讼。起诉前服务商虽自行删除朋友圈侵权内容,但小红书引流造成的不良影响持续存在,当事人身心遭受较大困扰,遂诉至法院,诉请对方双平台置顶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全部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诉讼过程中,我方当庭撤回停止侵权相关诉请,聚焦道歉、赔偿诉求主张权利。
(二)案件分析
1. 被告行为已构成隐私权、名誉权双重侵权
依据《民法典》第 1024、1032 条,护照信息、肖像、微信账号属于受法律严格保护的自然人私密个人信息,仅用于机票办理用途,服务商无任何合法权利对外公开;发布带有 “通缉令” 侮辱性标题的图文,刻意丑化、贬低当事人,同时跨平台引流扩散,客观降低当事人社会评价,同时侵害名誉权与隐私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