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某自然人以无资质个人身份,借用本地建设集团资质承接城区绿化提升工程,由该集团员工代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工程竣工结算后,实际施工人起诉签约员工、挂靠建筑公司及项目发包事业单位,主张欠付工程款、安全保证金,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发包单位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应诉抗辩。
二、案件分析
1.法律关系定性:案涉协议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无资质个人借用资质挂靠施工,施工合同依法无效,区别于转包、违法分包;
2.主体抗辩:原告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发包人事先不知晓挂靠行为,合同相对性应当恪守;
3.责任边界: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追责发包人的情形仅限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关系不适用该规则,发包人无需担责;
4.款项争议:工程款、保证金均产生于原告与挂靠建筑公司内部约定,发包人未收取保证金,无返还义务。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构成挂靠关系,驳回原告要求发包单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全部诉求,判令由挂靠建筑公司独自承担工程款、保证金及对应利息支付义务,发包单位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我方代理意见全部被采纳。
四、办案心得
建设工程纠纷需精准区分挂靠、转包、分包三类不同法律关系,三者对发包人责任认定标准截然不同。代理发包人时,应固定合同、付款、结算全部仅发生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完整证据链,重点论证挂靠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从根源阻断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责路径,最大程度维护事业单位发包主体财产权益。
郑丽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