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当事人咨询问,男方欠的债务,能不能把他的老婆一起告了。
那对于这个问题,把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最近在办的案子。
这是一个标的100多万的买卖合同纠纷。
因为担心对方转移资产,所以在起诉的时候我们查封了对方的银行帐户。后来发现对方已经把车辆房产转移登记到了配偶的名下,还办理了离婚登记。
那么回归一开始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能否将配偶列为被告并且查封资产。
答案是:要看情况。
《民法典》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这个情况的重点就是要证明债务是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收入的。
为了证明上述的两点要求:
首先,我们调取了夫妻二人的结婚登记资料,发现他们存在多次离婚结婚的情况,涉案债务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他们离婚后对债务情况都进行了约定,把债务都约定由男方承担,车辆房产都归女方,这明显是恶意转移资产,只是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对于该意见,法院采纳了。
第二,我们通过调查房屋查册信息和女方的收入情况,我们发现女方说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源,男方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偿还房贷,这就可以证实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基于上面两个点,我们在庭审中成功追加了配偶作为被告,并且查封了夫妻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卡。
所以,对于说一方债务能否把配偶一起告这个问题,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围绕我上面说的两个点进行衡量,拿不准的,可以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