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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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巨额打赏女主播,妻子可否索回?

发布者:张敏君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84人看过


近年来,网络直播新业态迅速兴起,“直播打赏”成为一种新的网络盈利模式。部分用户在观看网络直播的过程中,通过花钱刷礼物的方式为主播的工作支付报酬或者表示赞赏,但也因此引发了不少问题,比如 “丈夫打赏女主播百万,妻子自杀欲跳河”。那么,对于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打赏给主播,配偶能否要求主播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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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隋某是抖音平台主播,孙某系抖音用户。2019年6月孙某通过直播打赏的方式先后向隋某赠送礼物金额达35万元左右,后孙某妻子王某发现后要求隋某退还全部款项,因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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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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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虽没有书面赠与合同,但存在事实的赠与,该赠与行为不是存在于王某与隋某之间,而是存在于隋某、孙某之间。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一旦赠与人转移财产权,赠与合同就完成,赠与人不可以撤销。

再看孙某是否无权处分赠与的财产。王某与孙某系夫妻,孙某未提供其与妻子财产“约定财产制”,可以认为他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制。

现金系普通“物”,非特定物,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是不能判断财产的性质的,共有人对其他共有处分行为不能因其不知情而随意主张无效,一般可以向擅自处分人主张赔偿。

第三,处分共有财产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是否正常的人。如果是,当日处分无效,但孙某不属于以上情形。

第四,处分人处分行为是否属于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属于该行为。

因此,孙某向隋某赠与的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王某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网络直播作为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应运而生的新兴发展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直播服务亦相应具有一定特性,即具有开放性、即时性。

直播面向不特定对象,用户可随进随出,对主播的直播服务感到满意即可自愿打赏,但并不能当然以此来否定网络直播服务的对价性。

本案中,隋某在抖音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孙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将抖音币打赏给隋某,亦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

该网络服务合同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王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隋某返还打赏款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某上诉中提出的隋某与孙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的一节,虽然王某在一审中提供了孙某与隋某之间的短信截屏等,欲证实双方关系极其暧昧,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与隋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故该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王某上诉中提出的孙某打赏的款项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无权单方处分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平等的处分权,而孙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隋某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孙某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且现金或抖音币均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相对人一般以持有状态来分辨归属情况,且隋某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

因此本案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隋某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王某不得以孙某未经其同意相对抗。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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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打赏在法律性质上应当被定性为赠与行为,属于民事法律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行为就是合法的。

但对于该赠与行为,配偶一方能否撤销,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不能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主播在接受打赏、刷礼物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主播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主播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配偶另一方不得以配偶未经其同意来要回打赏、礼物。

第二种观点,可以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打赏、礼物数额往往超过夫妻一方单方出份数额,夫妻一方处分需要就经过另一方同意。此外,很多直播打赏、刷礼物属于配偶一方与主播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风序良俗。

但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不支持要回打赏,比如(2019)沪0107民初6417号、(2020)浙01民终3982号、(2021)沪0110民初13076号、(2021)鲁0481民初701号、(2021)闽0206民初2847号、广州中院微信公众号《俞某某诉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中国法院网《丈夫在抖音上打赏巨款 妻子可否索回》等。

法院偏向不支持退回的目的,旨在保护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抖音软件目前每日的充值、消费的金额数以亿计,如果判决支持主播直接向已经消费完毕的抖音用户返还其从抖音公司处获得的报酬,这将会给所有已消费的用户一种不正当的指引。

若所有已婚人士均能够以配偶不知情为由要求主播返还报酬,这将造成极大的不公正,还会对网络直播这一行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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