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为本地建材供应企业 A 公司,长期向某房地产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该项目由自然人吴某、郑某、冯某、周某四人合伙,挂靠省外建筑 B 公司资质实际施工。2013 年起 A 公司持续为案涉楼栋供货,2014 年 8 月经合伙负责人吴某对账确认,尚欠混凝土货款 1000773 元。
项目施工后期,开发案涉楼盘的地产 C 公司资金链断裂停工。2015 年,吴某出具委托付款手续,约定由 C 公司代为向 A 公司支付货款 1000773 元、违约金 375289 元,合计 1376062 元;同日 A 公司与 C 公司签订《抵款协议》,约定以 24 套在建房屋以物抵债清偿全部款项。
但该楼盘长期烂尾,C 公司始终未交付抵账房屋。2022 年 C 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A 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上述债权,管理人以债权债务人并非 C 公司为由,直接出具债权不予确认通知书。A 公司债权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多次沟通催款无果后,委托云南万仪律师事务所马利尖律师全权代理本案,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二、各方核心抗辩与案件争议焦点
被告方统一答辩意见(吴某、郑某、冯某、周某、挂靠建筑 B 公司)
1.案涉债务已发生债务转移,三方签订委托付款、以房抵债协议后,原债务人付款义务消灭,A 公司仅能向破产的 C 公司主张权利;
2.A 公司时隔近十年才起诉,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全部诉求;
3.案涉混凝土系项目施工所用,挂靠建筑 B 公司才是实际采购主体,四名自然人合伙人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案件四大核心争议焦点
1.仅签订委托付款、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债务转移;
2.挂靠资质的建筑 B 公司是否需要对案涉建材货款承担付款责任;
3.本案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4.A 公司主张的货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能否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三、马利尖律师代理办案思路与庭审策略
接受委托后,马利尖律师第一时间完整梳理全案证据链条,整理结算单、委托付款文书、以房抵债协议、破产债权审查材料、合伙协议、项目解除协议等全套证据,针对被告抗辩逐一拆解、精准应对:
1.论证不构成债务转移,原债务人付款义务未免除
区分 “委托第三方代为付款” 与 “债务转移” 的法律区别: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明确同意、原债务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仅为吴某委托 C 公司代付,并未约定四名合伙人免除付款责任。同时结合破产案件证据:管理人全额确认四名合伙人对 C 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包含案涉混凝土欠款),却驳回 A 公司债权,足以证明代付、抵房协议并未实际抵消原债务,四名合伙人仍为实际债务人。
2.厘清合同相对方,锁定实际买受人,反驳建筑 B 公司担责主张
全部供货、对账、结算均由四名自然人合伙人对接签字,混凝土采购合意、收货、对账均未使用 B 公司名义,无 B 公司盖章、授权手续,不存在表见代理情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卖合同双方为 A 公司与四名合伙施工人,B 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全部付款义务由四名合伙人承担。
3.推翻诉讼时效抗辩
案涉债权自 2015 年约定以房抵债后,因楼盘烂尾一直无法交付房屋,债权始终处于无法实现状态;直至 2022 年 C 公司破产管理人明确不予确认债权,A 公司才确定债权无法通过抵房实现,诉讼时效自此起算,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时效抗辩不成立。
4.区分违约金与资金占用损失,合理调整诉讼请求
原合同已明确约定高额违约金 375289 元,该笔违约金足以覆盖原告多年资金占用损失,庭审中主动释明法律裁判规则,调整资金占用费诉求,避免法院因双重损失驳回全部索赔,优先保障货款与违约金全额支持。
四、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马利尖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吴某、郑某、冯某、周某于判决生效 30 日内,向原告 A 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 1000773 元、违约金 375289 元,合计 1376062 元;
2.驳回原告主张资金占用费的其余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 22479 元,由四名自然人被告承担 15731 元,原告自行负担 6748 元。
本案成功为建材企业追回百万级拖欠货款及约定违约金,彻底解决长达十余年的债权回款难题,同时厘清工程挂靠、委托代付、以房抵债、债务转移等复杂商事法律关系,规避企业后续同类交易法律风险。
律师业务介绍
马利尖律师长期专注买卖合同纠纷、建材工程款项争议、商事债权追索、破产衍生诉讼、民事诉讼代理等法律业务,擅长处理货款结算、以物抵债、债务转移认定、违约索赔、诉讼时效抗辩、证据梳理认定类案件,办案严谨务实、庭审实战经验丰富,已成功代理多起工程建材商事合同纠纷,为各类中小微企业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马利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