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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标不良影响角度谈商标注册风险

发布者:广懋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1日|分类:知识产权 |403人看过


从商标不良影响角度谈商标注册风险

----高苏镇

目前商标注册申请相关业务,基本都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一方面可以为申请人省下很多时间精力,另一方面代理机构因为具备专业知识和大量申请经验,对于有关商标是否存在无效事由、是否存在驳回风险可以尽可能的做事前把控,对明显违反商标注册规则的商标申请可以做预先审查。但无论是代理机构预先审查,还是商标申请受理机关,对于一些存在争议的商标申请,并不能总是在申请阶段就作出正确判断。司法实践中商标在使用多年后,商标权利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在取得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情况下,依然被商评委认定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无效的规定是相对明确的,存在上述情况的商标无效争议,通常是因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对于此项规定首先需要对“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做价值判断,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比较典型的因“不良影响”而被无效宣告的商标其中就有某明星与他人合作的潮牌“MLGB”。商评委以“该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宣告此商标无效。其后必然是经过一系列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被法院以“含义低俗”、“含义消极格调不高”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商评委原判。而笔者曾经参与办理的某椰汁饮料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案件中,就出现了民事侵权诉讼过程中,发生权利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导致民事侵权案件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尚未审理终结而被中止。最终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败诉风险较大,为保证民事侵权诉讼案件进度,不得已撤回商标侵权主张,改为仅主张不正当竞争。而最终行政诉讼的结果是权利方商标被确定无效,而权利方此前已经使用涉案商标多年,且为此投入了巨额的市场推广费用。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此类案件,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审查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我们并非采取严厉的判断标准,为了尽量避免给市场主体的经营造成损失,通常在商标审查时采取相对温和的审查标准。但权利方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在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情况下,很难保证不被其他市场竞争者模仿,当双方陷入商标侵权诉讼纠纷时,侵权方就会以申请商标无效宣告来避免商标侵权赔偿,最终导致涉案商标在使用多年后被宣告无效。

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该踏实对待,从商标寓意、经营理念等方面着手。要避免“走捷径、打擦边球”,一味的追求吸引眼球的效果,最终使商标陷入低俗、不良联想的陷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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