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属于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以上海市为例
----梅士侠
随着生活环境以及生活质量的提升,我国人口的平均年龄呈逐年上升态势,许多临时性、替代性的岗位或者一些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岗位或难以招聘到稳定的劳动力、或一时间找不到替代性的劳动力,导致实践中用人单位与超退休年龄人员之间建立用工关系的现象比比皆是,此时从保护单位和员工双重利益角度出发,我们需要考虑国家公共力量在二者发生某些用工争议的时候能发挥怎样的作用,而研究这个问题少不了要研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属于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下面笔者分以下三种情况来解读这个话题:
一、在单位工作到退休时按照上海市相关文件规定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适用《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具体依据为:
(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沪人社养发(2010)47号)
对于企业特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但延迟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可以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延迟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在单位工作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比如50岁进入到单位工作,工作到60岁,没有达到缴费满15年的条件,所以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对于这种情况,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延续。
二、对企业招用的已经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对象,被单位回聘,发生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三、对企业招用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这里指不符合国家规定可以延迟退休的人员,这里也不包括已经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主要是指农民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法律规定不一样,有关部门的认识也不一样,争议比较大。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此条,此类人员已经不符合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也不属于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却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上海市目前的认定标准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不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招用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在工作单位工作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缴纳工伤保险的人员适用工伤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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