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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名称和文字商标的冲突问题

发布者:广懋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6日|分类:知识产权 |338人看过


对于企业名称和文字商标的冲突问题

------高苏镇

我国现存大量企业名称和文字商标的冲突,二者冲突的存在形式大多为两种:在先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

存在此类冲突的主要成因,一方面在于我国的企业名称和文字商标,分属两个不同的管理体系,立法层面不统一,是造成二者冲突的最主要原因。商标管理使用主要依据《商标法》,企业名称管理使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二者登记保护的层级也有不同,商标是由商标总局统一管理登记保护,而企业名称却分属多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二者管理机关、层级、标准的不协调,导致了双方常常发生冲突。

另一方面企业名称和文字商标的功能性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二者常常“撞车”。不论企业名称还是文字商标,二者的功能都大体指向同一个目标: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虽然二者的法律地位和定义有较大差异,但从企业实际经营和一般消费者的主观感受上,二者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有重合的。正是因为在社会生活中二者存在这样近似的属性,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二者的冲突。

为解决此类广泛存在的冲突纠纷,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部规范性文件,希望在司法实践上解决这些问题。现行有效的主要文件便是《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1999年公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定的几项主要原则。包括强调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以及 明确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从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当发生企业名称和文字商标的冲突,主张侵权责任大多都会带上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案由一并起诉。

因此,无论是在先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还是

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二者必须符合,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或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才能认定双方构成混淆,是二者存在侵权冲突的前提。

    同时《意见》也明确了二者的冲突确权程序,及可以主张的诉求及权利等。过去我国在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存在的一些不成熟,在现今高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下,需要不断填补过去的漏洞,明确冲突解决规则,以便更好的为经济发展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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