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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禁猎区少量狩猎情节轻微——赵飞全律师为钟某非法狩猎案辩护获法定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7日 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CJ刑不诉〔2024〕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至2023年间,钟某(化名)为谋取私利,在未办理猎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位于某县禁猎区使用老鼠夹、弹簧套、果子狸报警器等工具狩猎山猫、山鼠、白鹭等野生动物。之后,钟某将捕获的部分野生动物出售,从中获利人民币9920元。

2023年8月2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钟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民警从其处扣押了弹簧套、老鼠夹、果子狸报警器等狩猎工具若干。案发后,钟某退出赃款9920元。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围绕自首认定、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展开辩护: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接受钟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现就钟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钟某具有自首情节。钟某系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钟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案发后钟某已全额退出违法所得9920元,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第三,钟某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钟某狩猎时间跨度虽长,但系在禁猎区规定发布前即已开始狩猎,对禁猎区范围存在一定认知不足,且其系为谋生而实施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综合考虑钟某的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钟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已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论证自首情节和犯罪情节轻微标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并出售获利的行为,虽然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只要具备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仍有争取不起诉的空间。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精准把握了自首认定的司法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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