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红律师
李春红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天津-和平区专职律师执业8年
执业年限8
13603239096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00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买方主张设备质量缺陷要求退全款|天津李春红律师代理设备出卖方一审全面胜诉案例

发布者:李春红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26人看过 举报

2026-08-2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一)交易合作背景

买方向设备生产企业采购多台重力感应型自动售货设备,双方签署正式《设备订购合同》,合同明确设备型号、配置、总价款,设备为重力感应先取货后免密扣款的自助交易模式。卖方完成设备交付,随货交付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后续双方协商退回一台损坏设备,卖方也完成对应货款退款。

(二)纠纷发生经过

买方将设备投放社区实际运营一段时间之后,主张售货机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实现正常自助交易,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两项核心诉求:一是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设备订购合同;二是要求卖方全额返还剩余购货款。

买方认为设备交易模式容易出现顾客拿货不付款的情况,属于产品重大质量问题,多次与卖方协商全额退款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三)本案核心法律难点

1.法定解除合同条件认定:买卖合同法定解除,需要达到根本违约,也就是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设备可以正常营业,只是经营过程存在欠款风险,是否能够认定根本违约。

2.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主张设备存在质量缺陷,举证责任在买方;设备有合格证,买方提交的视频证据没有原始载体,证据效力存在瑕疵。

3.区分产品本身功能缺陷与商业经营风险:重力感应机型本身设计就是先取货后扣款,自带欠款追回、强制扣款等风控功能;顾客逃单属于商业经营风险,不等同于设备产品质量故障。

4.厘清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与退货退款的关系:返还货款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合法解除;如果解除条件不成立,则退款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四)当事人企业维权困境

设备生产企业遭遇客户起诉全额退款,一旦败诉,企业不仅要退回数万元货款,还需要收回已经长期投入使用的多台设备,会造成设备折旧、仓储、二次销售多重经济损失。买方将经营中产生的客户逃单损失全部归责为设备质量问题,企业自行应诉风险极高。企业委托天津李春红律师作为本案一审代理人出庭应诉。

二、办案经过

(一)委托初期:证据梳理与法律风险预判

接受企业委托之后,天津李春红律师第一时间开展买卖合同纠纷证据梳理工作:

1.调取全套交易资料:设备订购合同、付款凭证、退货退款记录、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设备操作流程文档;

2.调取后台运营销售数据、设备功能演示视频,证明设备自带订单查询、强制扣款、欠款拦截风控功能,设备本身可以完整实现合同约定的自助交易功能;

3.梳理案件核心抗辩逻辑:客户采购该型号设备时,已经充分知晓重力感应机型的交易模式;顾客逃单属于市场经营风险,不属于产品硬件、软件质量缺陷;

4.法律层面预判:依据合同法,法定解除合同需要达到根本违约。设备可以持续正常经营,合同目的可以实现,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同时明确,主张产品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归属于起诉方买方;

5.预判对方提交视频证据的证据瑕疵,视频没有原始载体,不具备完整证明效力,提前准备完整质证意见。

(二)立案应诉阶段:规范组织证据,构建完整抗辩体系

1.整理全套证据分组:合同及交易凭证、产品说明材料、设备操作流程视频、后台真实运营销售记录,每一组证据写明对应的证明目的;

2.提交书面答辩状,明确三大核心抗辩意见:案涉设备不存在质量缺陷,可以正常开展自助售货经营;本案不满足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条件,无权主张返还货款;买方混淆商业经营风险和产品质量故障,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3.重点提交后台销售明细数据,证明买方投放的设备长期持续产生订单、产生营业收入,客观印证设备可以正常使用。

(三)庭审对抗,逐项反驳原告诉讼主张

庭审中,买方提交光盘视频,声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完成自助交易,坚持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货款。李春红律师结合书证、设备演示材料、法律规定分层发表代理意见:

1.关于产品质量举证责任的抗辩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标的物存在质量缺陷,应当由提出主张的买方承担举证责任。买方提交的视频光盘无法提供原始载体,证据形式存在重大瑕疵,不能证明设备存在硬件或者软件质量故障。卖方提交合格证、功能视频、后台运营数据,足以证明设备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2.区分设备产品功能缺陷与商业经营风险涉案重力感应售货机,本身产品定位就是 先选货、后结算模式,设备出厂已经配置欠款查询、强制扣款、限制逃单客户再次购物的风控功能。消费者拿货不付款,属于商业经营层面的经营风险,并不是设备本身发生故障,不能把经营亏损归责为产品质量问题。买方在采购时已经知晓该机型工作模式,应当自行承担对应的经营风险。

3.本案不满足买卖合同法定解除的根本违约要件合同法定解除的核心要件是根本违约,即设备故障导致完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设备长期投放市场持续产生订单、产生营业收入,合同的售货经营目的完全可以实现,并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不能要求退货、返还全部购货款。

4.厘清法律逻辑,退款依附于合同解除返还货款的法律前提是合同有效解除,现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立,返还货款的诉求自然不能得到法庭支持。即便真的存在局部质量瑕疵,守约方救济路径是修理、更换、减少价款,而不是直接解除全部合同退还全款。

整套质证、辩论意见,全部由书面证据、合同法律条文支撑,合议庭完整采纳李春红律师的主要代理抗辩观点。

三、案件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要点

1.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方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自动售货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2.涉案设备可以正常开展经营,能够实现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

3.判决驳回买方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全部由起诉方买方自行承担。

(二)当事人案件收益

经过天津李春红律师代理,设备生产企业一审取得全部胜诉结果,不需要解除合同,无需退还数万元货款,设备继续归买方使用。企业避免大额退款损失,同时保住企业产品市场口碑,防止同类客户效仿提起索赔诉讼。

四、成功经验

(一)天津李春红律师厘清举证责任,抓住质量纠纷案件核心规则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坚持 谁主张谁举证李春红律师牢牢把握举证分配规则,指出买方证据存在原始载体缺失的重大瑕疵,无法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从证据层面击破对方核心主张,是本案胜诉关键。

(二)清晰区分产品质量缺陷和商业经营风险

很多采购设备的客户,会把经营亏损、商业模式本身自带的经营风险,错误归责为设备产品质量问题。李春红律师通过产品说明书、功能演示视频、后台销售运营数据,清晰区分硬件软件故障与商业经营风险,说服法官认清案件客观事实。

(三)吃透合同法定解除中 “根本违约” 法律概念

李春红律师精准把握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核心条件 ——根本违约。只有设备故障致使完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能够解除合同退款;设备可以正常运营,仅仅经营效果不及预期,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完整向法庭阐述法律适用逻辑。

(四)善用后台客观运营数据作为核心抗辩证据

本案提交的后台真实销售订单数据,客观证明设备长期在正常经营,形成强有力的事实反证,直接推翻 设备无法实现自助交易的说法,补强整套证据链条。

(五)完整厘清法律逻辑链条:解除合同是退款的前置条件

李春红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阐明法律逻辑:退还货款建立在合同解除的基础之上;解除条件不成立,则退款诉求不能支持。同时向法庭释明:就算存在轻微瑕疵,法律救济是修理、更换、减价,而不是直接全部解除合同。

五、律师观点(李春红律师专业总结)

作为常年处理买卖合同、设备购销商事纠纷的天津知名律师李春红,结合本案办案经历,针对设备买卖纠纷,分别对出卖方、采购方总结四点实务法律提示:

1.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坚持谁主张、谁举证

买受人主张购买的机器设备存在质量缺陷,应当提交充分有效证据,如检测报告、原始现场视频、鉴定意见。提交复制光盘,无法出示原始载体的视听资料,证明效力会大打折扣,很可能不被法院采信。设备有出厂合格证书,会对卖方形成有利证据。

2.商业经营风险不等于产品质量缺陷,不可把经营亏损归咎设备故障

设备商业模式自带的经营风险,不等同于设备硬件、软件质量故障。采购方在选购设备时,应当充分了解产品工作模式、固有风险;不能因为后期经营达不到预期收益,就主张设备质量存在问题,以此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

3.法定解除合同有严格门槛,必须达到 根本违约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行使法定解除权,必须达到根本违约,也就是标的物缺陷直接导致完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设备可以正常投入使用,仅仅经营收益不理想,不属于根本违约,不能直接要求解除合同、退全部货款。如果确实存在局部小质量瑕疵,优先选择修理、更换、减少价款等救济方式。

4.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完整留存全套交易证据

设备企业交易过程,务必保存完整合同文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设备后台运行数据、沟通记录。发生诉讼的时候,上述材料可以组成完整证据链,用来证明设备符合约定标准,有效对抗买方质量索赔。

最后,李春红律师提醒广大商事主体: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往往较大,买方很容易将经营风险转化成产品质量诉讼。不管是设备卖方还是设备采购方,发生争议之后,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合同律师介入,梳理全部证据,厘清法律边界,避免盲目起诉或者消极应诉,防范大额经济损失。


李春红律师,联系电话:13603239096;广东知恒(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79 年4月出生,毕业于辽宁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广东知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18110447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公司法、继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
广东知恒(天津)律师事务所
11201201811044768 婚姻家庭、公司法、继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