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后,经查,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可用于还债,但其配偶名下有财产,债权人可以如何维权呢?
【案情简介】
甲与乙结婚后,购买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丙以甲拖欠其借款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令,甲向丙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登记在乙名下的涉案房产,甲对该房产享有50%的产权份额。
【争议焦点】
甲对该房产是否享有份额。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当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对外负有债务而不能履行,又未自行与其他共有人进行析产以偿还债务的,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甲对外向丙负有到期未能履行且通过执行程序仍未清偿的债务。在甲、乙未主动明析上述房屋中各自份额的情况下,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丙依法有权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涉案房产虽登记在乙名下,但系乙在甲、乙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应当系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虽乙辩称涉案房产是其向他人借款所买,但借款购买房产并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现丙主张甲对涉案房产享有50%的财产份额,理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
确认甲对涉案房产享有50%的份额。
【总结】
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析产,确定债务人所占份额,进而用于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