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离婚时,夫妻双方在婚内给自己购买的保险,应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甲乙经法院判决离婚,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未处理的财产。
保险公司出具的统计表显示,截止2019年3月27日甲在该公司投保的保险现金价值为11912.05元。
【争议焦点】
双方购买的保险产品应如何分割?
【法院认为】
法(2016)399号《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纪要》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乙投保的人寿保险虽然系乙婚前投保,但系需缴费30年的保险,在其与甲婚姻存续期间,每年都要进行缴费,应按甲、乙均同意保单现金价值13861.98元予以分割。乙投保的保险在2019年3月27日的现金价值为81738.72元,乙应支付甲保险单现金价值为47800.35元。甲投保的保险在2019年3月27日的现金价值11912.05元,甲应支付乙保险单现金价值为5956.03元。
【法院判决】
甲、乙以各自名义投保以其个人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为其各自所有,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共计47800.35元,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共计5956.03元。
【总结】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分割财产时,应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