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有大额收入,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可以通过法院要求公司分红吗?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乙受让股权成为甲公司股东。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甲公司实施关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甲公司财政奖励资金扣除职工保险费用后实际收到1843384.90元。
乙起诉请求判令:1.甲公司向乙分红2315653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乙是否享有甲公司股东资格;甲公司是否应当给乙分红。
【法院认为】
乙主张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即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在本案中,乙虽然未提交载明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但甲公司自2013年12月25日被关停后取得了大额收入,却既未对公司进行财务清理,亦未对乙等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认定为本案存在甲公司相关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甲公司理应对公司财务账目进行清理后依法给所有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但是,公司盈余分配的前提是公司要有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在本案中,乙虽然提交了证据证实甲公司自关停后取得了大额收入,但收入不等于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甲公司确实存在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及可供分配净利润的具体数额,亦未申请对甲公司账目进行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此,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
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总结】
股东以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为由,主张公司分配利润的,应通过申请审计等方式,举证证明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