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继母是否有权利参与分割?
【案情简介】
甲、乙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生育一子丙,于2013年5月7日离婚,约定丙由乙抚养。2018年10月18日,乙与丁登记结婚。
2019年11月,丙因交通事故死亡,法院判决,认定死亡赔偿金1049203.2元,丧葬费43295元,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5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分配共有赔偿款,甲分得赔偿款的70%,即796861.24元。
【争议焦点】
丙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应如何分配。
【法院认为】
死亡赔偿金是因受害人死亡造成其家庭预期收入损失而给予其近亲属的物质补偿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受害人死亡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而给予的精神损害抚慰费用,对其分割应综合考虑权利人与受害人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受害人经济依赖程度及其生活状况、权利人所遭受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在死者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
本案中,甲、乙作为丙的父母,丁作为丙的继母,和丙共同生活,对丙抚养和教育,甲、乙、丁均享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
关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割数额,应当考虑权利人与受害人关系的远近和共生活的紧密程度。甲虽然系丙生母,但在丙未满4岁时与乙离婚,丙此后均由乙实际抚养,无证据证明甲在此后对丙存在连续、稳定的实际扶养或经常性的探望,故其与丙之间的生活关联密切程度明显较弱。乙在抚养丙期间,与丁结婚,且与丁未生育其他子女,丁与乙对丙在事实上存在抚养行为。酌定甲享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35%为宜,即381221.12元。
关于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5875元,酌定甲应分得1920元。
关于丧葬费,乙、丁主张系其办理丙的丧葬事宜,法院认定丧葬费43295元不予分割,归实际承办丧事的乙、丁所有。
【法院判决】
一、甲应分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83141.12元;二、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割,应考虑权利人与受害人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对受害人经济依赖程度及其生活状况、权利人所遭受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与死者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权分割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