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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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纠纷案例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80次举报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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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纠纷----原告诉称

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110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立即退还给原告276442元购房款;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利息给原告(以购房款276442元为本金,利息计算日期从201211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76298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纠纷----被告辩称

被告xx辩称:一、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20111114日,答辩人与原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20121115日,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将涉讼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20141120日,涉讼商品房已登记到答辩人名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涉讼商品房已符合过户到原告名下的所有条件。因原告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涉讼房产至今未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未取得房产证。原、被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仅约定了逾期付款和逾期交房解除合同的情形,并没有约定本案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是,一方根本违约致使守约方合同目的落空。本案中,答辩人按约定交付了涉讼商品房,目前,只要原告配合,随时可以过户到原告名下,不存在答辩人根本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因此,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二、假定原告有合同解除权,其权利也已经消灭。解除权是形成权,如果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假定房产证办理的期限为商品房交付日(20121115日)后360日内;再假定原告有解除权,其解除权发生日是20131112日,则解除权消灭日是20141112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20159月,原告在法律上早已丧失了解除权。三、原告要求答辩人返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且显示公平。如前所述,原告没有合同解除权,因而没有要求答辩人退回购房款的权利,也就没有要求答辩人支付购房款利息的权利。且原告从接收涉案商品房至今已达3年之久,已实际享有涉案商品房的使用收益,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为了其自身利益不配合答辩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此,其要求答辩人返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纠纷----法院查明

20111014日,原告xx与被告xx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xx购买被告xx开发建设的位于xxxxxxxx住宅(即xx花园)三层3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2.77平方米,室内面积为77.98平方米,单价为3234/㎡,总价格为276442元。付费方式为原告以被告所欠材料费抵扣购房款。关于产权登记,双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双方在合同中还对交付期限、保修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21115日向原告出具收到购房款276442元的《收据》一份,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将房屋交付原告。2014928日,被告办理了涉案的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1120日,被告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截至起诉之日止,原告、被告尚未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纠纷----法院认为

原告xx与与被告x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以被告所欠工程款抵付了购房费,被告亦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因此,原、被告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此后,因被告自身原因,其迟至201411月才办妥涉案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涉案房屋至此时才具备转让过户条件。因被告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产权过户期间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原告依法享有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对被告答辩认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一年解除权期限仅适用于迟延交付房屋和迟延交付购房款的解除合同情形,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被告以此条为由主张原告的解除权已经消灭的答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商品房买卖律师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纠纷----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xx与被告xx201110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7644元,并以27644元为本金,赔偿原告从20121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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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法律知识扎实,多年从事大中企业法律顾问,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