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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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主任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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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建筑质保金纠纷案例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2日分类:案例浏览:35次举报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质保金纠纷案例

  

导读: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建筑质保金纠纷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工程建筑质保金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工程建筑质保金纠纷诉讼。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建筑质保金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一、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介绍工程建筑质保金纠纷案例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A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及银行交易明细各1份,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要求,法院予以认定,并确认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诉称之事实。

 被告xx公司承建位于xx市xx工业园区内xx开发有限公司土建工程,并设立“xx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项目部”,该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将冷却塔施工工程发包给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A。现被告xx公司承建项目已停工。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建筑质保金纠纷案例,工程质保金返还纠纷案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xx元及预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借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建筑质保金纠纷案例被告xx公司辩称:1、原、被告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即使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有在被告公司承建项目进行施工的事实,也并非是与被告或者有权限的代理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本案诉争的质保金退还责任也不在被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所加盖的项目部印章并非被告刻制,事实上被告在涉案项目中也并未刻制过任何印章并使用。欠条上载明的经办人路xx也并非被告公司员工,并且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对路xx的身份予以证明,因此,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诉请的质保金返还的金额及支付主体均与被告无关。2、本案中涉及的建设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工程未经任何部门及业主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并未显现出来,案涉工程可能需要返工及质保维修,因此,即使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施工事实存在,现工程尚未施工验收,质保金是否需要扣除维修款,以及结算后是否需要退还均尚未确定,故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主张的质保金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建筑质保金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被告xx公司所属xx项目部系被告xx公司为施工需要设立的部门,应认定为被告xx公司的临时派出机构,其所欠工程款应由其所属企业即被告xx公司支付。xx项目部确认尚欠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A质保金xx元,并向其出具加盖有“xx省xx建筑工程公司xx项目部”公章的欠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约定的一年质保期已届满,被告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质保金xx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损失,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未设立xx项目部、未与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A建立合同关系及路xx非其公司职员亦非授权人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建筑质保金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被告xx省xx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A工程款xx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驳回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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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法律知识扎实,多年从事大中企业法律顾问,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