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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专业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转包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咨询----原告诉称
原告张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35735.4元、违约金52257元(从2016年12月2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利息3394.8元(按照年利率4.75%计算);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转包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咨询----被告辩称
被告xx公司辩称,xx公司没有案涉的工程,也未与原告有任何的合同关系,xx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过款项,本案与xx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xx辩称,因原告未提交相应的竣工资料,工程不能竣工验收,故未完成结算,原告主张工程欠款无依据。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转包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查明
2014年7月14日,张xx按照其与xx达成的口头协议,组织人员对位于xx市xx区工业园区内的xxxx有限公司的在建钢结构工程进行除锈、喷漆。2014年7月25日,张xx作为乙方,与甲方xx补签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张xx负责采购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并负责所有施工用具设备,施工费用为每平方米100元,项目面积为800平方米,施工费结算方式约定为:“1、合同签订后,乙方购买材料,积极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工程完工验收后,甲方付给乙方总工程款80000元(八万元整):A、完成主体工程四分之一后付乙方20000元(累计支付20000元);B、完成主体工程二分之一后甲方再付乙方20000元(累计支付40000元);C、完成主体工程四分之三后甲方再付乙方20000元(累计支付60000元);D、工程完工并交付后,双方结算,由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余款(质量保证金2000元在完工3个月内支付。)2、甲、乙方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甲方如果不按时付款,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滞纳金(每天按总工程款的千分之五收取)”。2014年12月,张xx施工完工后退场。
截止2015年3月13日,xx已支付张xx本案所涉项目的工程款4万元。xx以张xx未提交竣工资料为由,拒绝进行工程验收和结算。张xx自行计算的防腐施工面积为757.354平方米,xx不予认可。
另查明,xx承包了xxxx有限公司的幕墙工程,其准备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的承包单位项目部一栏加盖了xx公司的印章,在《技术(安全)交底记录》上记载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周xx,交底人是陈xx。关于上述资料的形成过程,xx陈述其曾与xx公司有过其他业务往来,本案所涉项目其欲以xx公司的名义承包,公章是其在xx公司办事时偷盖的,周xx、陈xx的签名也非本人签名,是找人代签的。xx公司陈述,其从未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过工程合同,xx公司没有参与过案涉项目,xx也非xx公司职工。
庭审中,法庭当庭释明,张xx承包的厂房钢结构防腐属建设工程的专业分包,其与xx签订的合同性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xx不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张xx应当按照无效合同组织诉讼请求。释明后,张xx当庭表示坚持原诉讼请求不予变更。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转包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咨询----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xx签订的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xx不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该合同无效。根据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张xx施工的工程是合格。法院认为,张xx施工的工程已完工,作为发包人的xx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张xx作为个人施工人,其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的能力弱于正规的建设施工单位,但这并不影响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本身是否合格的判定,xx怠于验收,现在工程已闲置三年的情况下其以钢结构出现少量锈蚀来否定工程质量,xx经法庭询问又不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其主张质量不合格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应付工程款的数额。xx拒绝与张xx结算,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确定的施工面积8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00元,张xx已完成全部施工,其主张的施工面积757.354平方米在合同确定的800平方米之内,法院予以认同,xx应支付工程款75735.4元,其已支付4万元,尚欠35735.4元。
本案争议焦点之三为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本案合同的签订主体是xx与张xx,因xx公司未授权xx代表xx公司签订合同,xx是以其个人名义而非xx公司名义与张xx签订合同,已付工程款4万元也是由xx个人支付给张xx,故xx的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既非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xx公司非本案合同相对人,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张xx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张xx主张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虽然在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范围内,但该违约金的标准仍过高,xx亦作付款的根本抗辩,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工程已于2014年12月完工,张xx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日为2016年12月2日,法院予以支持。张xx已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利息,对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 济南建筑工程转包工程款纠纷法律问题咨询----裁判结果
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工程欠款35735.4元;
二、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35735.4元为计算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张xx支付从2016年12月2日起至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张xx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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