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王勇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济南主任律师执业18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执行复议案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5日分类:案例浏览:34次举报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执行复议案

导读: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代理建筑工程纠纷诉讼,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介绍建筑安装工程执行复议案基本案情;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分析建筑安装工程执行复议案裁判理由;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执行复议案裁判结果。

一、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介绍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执行复议案案基本案情

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XX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XX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高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XX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一、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A公司工程款1405.02533万元及相应利息;二、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A公司律师代理费24万元。此外,还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的承担作出了判定。后B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执行复议案--二审期间,B公司与A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约定:“1、B公司在XX高院一审判决书范围内承担总金额463.3万元,其中1)合同内本金413万元;2)受理费11.4万元;3)鉴定费14.9万元;4)律师费24万元。……3、A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申请XX高院解除对B公司全部银行账户的查封,解冻后三日内由B公司支付上述约定的463.3万元,至此B公司与A公司所有帐务结清,双方至此不再有任何经济纠纷”。和解协议签订后,B公司依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A公司也依约向XX高院申请解除了对B公司的保全措施。B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AXX分公司支付了412.880667万元,AXX分公司开具了一张413万元的收据。2016年10月24日,AXX分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要求B公司将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50.3万元支付至C名下。后为开具发票,B公司与CDE签了一份标的额为50万元的工程施工合同,B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D支付40万元、2017年7月18日向D支付了10万元,XX省共和县国家税务局代开了一张50万元的发票。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执行复议案--后A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XX高院申请强制执行。XX高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7)XX108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B公司所有的人民币10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实际冻结了B公司3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126.605118万元,并向B公司送达了(2017)XX108号执行通知书及(2017)XX108号执行裁定。

B公司不服XX高院上述执行裁定,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称:双方于2016年9月27日协商签订《和解协议书》,现B公司已完全履行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现A公司以协议的签字人D没有代理权而否定《和解协议书》的效力,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XX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应当撤销。为此,XX高院作出(2017)XX执异18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17)XX108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A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主要理由是:案涉《和解协议书》的签字人为D”,其无权代理A公司签订该协议,该协议应为无效;B公司亦未按《和解协议书》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书》亦不是在执行阶段达成的,若其认为《和解协议书》有效,一审判决不应再履行,应申请再审或另案起诉处理。

二、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执行复议案裁判结果

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7)XX执异18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17)XX108号执行裁定。A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8)最高法执复88号执行裁定,驳回A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XX执异18号执行裁定。

三、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析建筑安装工程执行复议案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案涉《和解协议书》的性质 案涉《和解协议书》系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外和解。与执行和解协议相比,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公司以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进而确定是否终结执行。

关于案涉《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虽然A公司主张代

其在案涉《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的D未经其授权,其亦未在《和解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和解协议书》对其不发生效力,但是《和解协议书》签订后,A公司根据约定向XX高院申请解除了对B公司财产的保全查封,并就《和解协议书》项下款项的支付及开具收据发票等事宜与B公司进行多次协商,接收《和解协议书》项下款项、开具收据、发票,故A公司以实际履行行为表明其对D的代理权及《和解协议书》的效力是完全认可的,《和解协议书》有效。

关于案涉《和解协议书》是否已履行完毕

B公司依据《和解协议书》的约定以及A公司的要求,分别向A公司和D等支付了412.880667万元、50万元款项,虽然与《和解协议书》约定的463.3万元尚差4000余元,但是A公司予以接受并为B公司分别开具了413万元的收据及50万元的发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的规定,结合A公司在接受付款后较长时间未对付款金额提出异议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以行为对《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付款金额进行了变更,构成合同的默示变更,故案涉《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关于付款期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若A公司认为B公司延期付款对其造成损害,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而不能仅以此为由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谈建筑安装工程执行复议案--在济南建筑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济南工程款纠纷律师


王勇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法律知识扎实,多年从事大中企业法律顾问,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