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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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外墙及屋面钢板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7日分类:案例浏览:48次举报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 谈外墙及屋面钢板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外墙及屋面钢板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外墙及屋面钢板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

2010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公司签订《外墙及屋面压型钢板工程分包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工程名称“X电厂“上大压小”2×600MW超临界燃烧发电机组工程”,承包范围“总包方中标的X电厂“上大压小”2×600MW超临界燃烧发电机组工程的主厂房及输煤标段(除球型煤场外)的压型钢板墙体维护、屋面板及连接部件等功能的二次设计、结构、性能、制造、安装和试验工程施工,工作内容包括定额规定及图纸要求的全部工序、工作内容,根据分包方在现场施工情况,总包方有权随时调整分包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二次设计,平米综合单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国家政策性调整、价格差价及设计变更均不予调整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价款为220万元,最终以现场实际完成并经总包方确认并扣除扣款规定的如下费用为准,待工程竣工交验合格并办理分包结算后一个月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5%,留5%的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两年后无息支付等等。合同尾部有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在分包方处加盖印章,总包方委托代理人处有xx”签名。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工程款955797元,2、被告支付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2013年3月2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损失,直至欠款全部支付完毕(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21日约120000元)。

法院认为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外墙及屋面钢板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被告认可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对欠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工程款XX元无异议,应当视为被告对与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并已结算的自认,这与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提供的《外墙及屋面压型钢板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结算书(终结)》可以相互印证,法院对原、被告之间签订《外墙及屋面压型钢板工程分包合同》并已结算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向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XX元。根据双方的约定,“待工程竣工交验合格并办理分包结算后一个月内付至合同总价的95%,留5%的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两年后无息支付”,而结算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被告应当在2013年3月28日前向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付清扣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被告未依约付款,应当向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损失,5%的质保金为135097元,扣除之后的工程款为520700元,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520700元工程款的利息损失。综上,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XX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但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120000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21日,之后的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法院支持其中的520700元工程款的利息损失(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3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其余部分,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外墙及屋面钢板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xx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xxx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XX元及利息(以5207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3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

二、驳回济南建筑工程律师代理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工程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


王勇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法律知识扎实,多年从事大中企业法律顾问,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