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承租甲方设备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赁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
【设备基本情况描述】,设备清单见附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期届满,如乙方需继续租用设备的,在租期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3.乙方不继续使用租赁设备时,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后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租赁设备用途、使用地点
1.租赁设备用途: 。
2.租赁设备使用地点: 。乙方可根据需要变更租赁设备使用地点,但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租赁设备的交付和验收
1.设备的交付时间及方式: 。
2.甲方应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起始日前向乙方交付设备。乙方自接收设备之日起 日内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甲方签发验收单。乙方在验收期内发现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不符的,有权通知甲方更换,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更换,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换的设备仍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按本合同总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
3.租赁设备验收合格交付乙方正常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
4.设备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的,由甲方在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到达设备所在地提走设备,自提设备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逾期提走设备的,设备被损坏、丢失等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租金: 元,大写: 。租金包含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一切费用,乙方无需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税金等其他费用。
2.设备的进退场费:设备的进退场运输由 负责,费用全部由
负担。
3.租金支付方式: 。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与责任
1.负责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设备技术状态及各项性能完好。
2.承担设备维修、维护、保养费用。
3.因设备故障及甲方其他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害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租赁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租赁的设备出卖给第三方。
5.甲方保证租赁设备上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不存在所有权共有、质押等限制情形,不存在任何与租赁设备相关的产权纠纷。
第七条 设备的毁损和灭失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乙方责任引起的设备毁损(正常损耗除外)、灭失的风险。非乙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引起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2.在设备发生毁损、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非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设备毁损、灭失,甲方负责在 日内将设备修复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或重新提供同等型号、性能的设备。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设备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 日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按本合同总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且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次。甲方连续 次未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按本合同总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乙方自行维修的行为不影响乙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3.因第三方对出租设备主张权利,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负赔偿责任。造成乙方无法使用设备 日以上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按本合同总租金的 %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补充本合同的,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征得相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造成相对方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3)一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不纠正或未能整改到位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其他因素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甲方应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和保密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往来文件等,均可采用直接送达、特快专递邮寄、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发出。如果是信函,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在信函投递后第三日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是特快专递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则发送成功时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是直接送达,则在相对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收之日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知方式的,则以其中较快到达接收方者为准。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双方送达地址以本协议签章页载明为准。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在另一方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地址所做出的送达应视为有效,由此所造成的责任与损失均由变更方承担。
3.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据程序及时告知相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文件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海啸或战争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相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信用、资本或资金短缺不应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守约方因处理争议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用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争议解决和诉讼期间尚未支付款项不计算利息和违约金。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附件《租赁物移交清单》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合同签订时,乙方须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给甲方。
4.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订地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
承办人 | 承办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传真号码 | ||
账 号 | 账 号 | ||
开 户 行 | 开 户 行 | ||
税号 | 税号 | ||
签订时间 | 签订时间 | ||
【签章页】
租赁物移交清单
(根据实际情况编写)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机械编号 | 数量 | 性能 | 现状描述 | 备注 |
移交人: 接收人:
移交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