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
(物资、货物采购)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协商一致且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的情况下自愿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基本信息
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生产厂家 | 数量 ( )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此价格包括:原材料费、生产制造费、设计费、包装费、运输费、装车费、卸车费、交货及售后服务费用、各种保险费用、税费、知识产权费用等全部费用。该价格已全面、充分考虑了各种可能影响价格增加的全部因素,是固定不变的。除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乙方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增加价格的要求。
第二条 质量标准
货物的质量标准是 。货物按合同要求的规格、厂家、品牌供货,质量标准执行合同约定,如合同无特殊约定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满足甲方的使用要求(特殊约定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如货物为甲方的定制货物则必须在满足上述条件外满足甲方的定制条件。样品试用的,质量标准同时不得低于合格样品质量标准。
第三条 包装标准
乙方必须采用有利于货物使用、仓储、物流等标准进行包装,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包装物和包装费由乙方负责,包装物不另计价,包装物不回收。如货物未按照标准包装,甲方可以拒绝接收,乙方的交货时间不顺延。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年 月 日之前将货物交付给甲方。
2.交货地点: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一次性交货或分批交货或其他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
第五条 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
运输方式为 ,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潮、防冻、防腐、防锈等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安全。乙方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安全事故等承担责任。
第六条 货物验收
1.甲方对货物数量、质量、包装、规格型号等进行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不予结算付款。甲方有权在发现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有权要求退货、换货等处理。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日内书面回复并处理完毕,否则即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造成的损失、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负。
2.在验收时,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与货物相关的验收资料:“质量证明书”、“货物合格证”、“检验检测证书(报告)”。乙方不提供上述验收资料的甲方可拒收,乙方交货期限不顺延。如货物上有防伪标志的,甲方对乙方提供货物的防伪标志进行电话和网上查询,如不符,甲方可拒收。
第七条 质量异议处理和风险转移
1.对货物质量存在异议的,协商不成,可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鉴定费用由主张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2.货物在交付给甲方且验收通过并出具交付单据之前,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货物总价为 元,大写: 。
2.价款支付的数额、条件、方式及时间:
(1) 。
(2) 。
(3)质保金为本合同总价的 %,待质保期满后 个月内,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质量保证手续后结清剩余款项,如质保期内乙方需要支付违约金、维修费等,则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计利息。
3.甲方在向乙方付款之前,由乙方开具相应金额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交付给甲方。承兑汇票甲方不承担贴息。
第九条 质量保证期
1.质量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期为 年,自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正常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2.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含电话、短信、传真、邮件、快递等方式)之日起 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并应当在 小时内解决。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解决,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与乙方的任何应付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赔付。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日按不能交货部分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交货超过 日,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按合同总价的 %支付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如甲方同意接收,应当按质论价,并达成补充协议;如甲方不同意接收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承担退货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并按合同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或损失从货款中支付,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在 日内赔付给甲方。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 ‰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 %。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补充本合同的,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征得相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造成相对方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3)一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不纠正或未能整改到位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其他因素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和保密条款的效力。
4.合同解除的,尚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部分,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往来文件等,均可采用直接送达、特快专递邮寄、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发出。如果是信函,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在信函投递后第三日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是特快专递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则发送成功时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是直接送达,则在相对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收之日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知方式的,则以其中较快到达接收方者为准。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双方送达地址以本合同签章页载明为准。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在另一方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地址所做出的送达应视为有效,由此所造成的责任与损失均由变更方承担。
3.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据程序及时告知相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文件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海啸或战争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相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信用、资本或资金短缺不应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守约方因处理争议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争议解决和诉讼期间尚未支付款项不计算利息和违约金。
第十五条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订地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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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
承办人 | 承办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传真号码 | ||
账 号 | 账 号 | ||
开 户 行 | 开 户 行 | ||
税号 | 税号 | ||
签订时间 | 签订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