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无棣某盐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7年度司法为民典型案例(诉讼篇)之七
| 审理法院: |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2017)鲁1623民初2500号 |
| 裁判日期: | 2017.09.12 |
| 作者: | 山东省滨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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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2月份,张某到无棣某盐业公司处工作。6月28日早上5时左右,张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为左丘脑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其他诊断体现有高血压病症状。盐业公司为张某垫付医疗费1 256.21元。6月30日,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据医院住院病案记载,张某的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张某亲属王某等人认为,盐业公司要求工人连续多日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直接诱发张某疾病发作,最终导致死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盐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
【裁判结果】
无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系其自身疾病所致,原告主张其亲属张某的死亡与盐业公司安排其加班加点干活存在关联性,证据不足。虽盐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但张某是在为其利益进行劳动的过程中死亡,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法院酌定补偿款为25 000元,扣除垫付医疗费1 256.21元,判决无棣某盐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方补偿款23 743.79元。
【典型意义】
雇主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而人身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损害后果。在本案中,张某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系其自身疾病所致,属于盐业公司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事件,不存在过错。盐业公司虽无过错,但作为劳务活动的受益人,适用补偿原则符合社会利益平衡的原则,有效的防止了社会矛盾的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