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汪某、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光山法院发布9起执行典型案例之九
| 作者: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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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4月,张某邀请吴某一起为汪某干活,在搭建活动房时吴某不慎受伤,构成七级伤残。经过审理,光山法院判决汪某赔偿吴某经济损失132075.03元,张某赔偿吴某32662.5元。
执行过程
2015年10月,经吴某申请该案执行立案,光山法院依法向汪某、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但是二人均未能主动履行。光山法院通过各种途径,均未查找到二人有任何财产线索。由于吴某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光山法院于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汪某、张某有履行能力或者发现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光山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穷尽一切调查措施,均未发现两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确属执行不能,于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