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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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张文浩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1日 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委托方就其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承包方进行特定的工程设计任务,而为明确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工业建筑所包含的专业设计内容,作为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那么,在实际生活中,许多自然人作为设计行业出身,其个人名义所承接的设计工程,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相关权利义务应如何认定呢?下面请看如下案例:

小黎与老周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老周将案涉建筑设计及室内装修设计工程委托给小黎承接。合同约定了建筑设计费用单价。设计协议签订后,老周向小黎支付了8万元设计费定金,小黎收到老周提供的有关图纸,对工程进行实地勘测后,提出设计构想,再制作形成设计方案,由老周进行审阅,在确认平面方案图后,小黎立即安排完成施工设计图和效果图设计,包括整套建筑设计图纸、室内装修施工图纸、外观效果图、室内效果图等。在确认后,应当交付全部图纸时,老周应当支付完毕剩余设计费用共14万元。

随后小黎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在向老周交付完毕施工图纸后,老周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完毕设计费用,相反,却指出小黎在完成设计任务过程中,存在相关逾期、需要修改等问题,双方一直僵持不下。在双方微信沟通过程中,小黎为平息事端,便提出愿意按照14万元打7折(即98000元)与老周结算,并要求款项应于10天内支付,但老周也并未支付。

小黎多次催款无果,无奈之下,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老周一次性支付设计尾款14万元。在本案起诉后,老周便提出抗辩如下:其认为小黎是自然人,并不具备承揽建设工程设计的资质,主张合同应归于无效,其不需支付款项;其次,若要支付的,也应当按照小黎提出的按7折支付98000元。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一般工业建筑所包含的专业设计内容,作为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小黎作为自然人,无相关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归于无效,但实际上,小黎确认按照双方的合同,履行了义务,付出了自身的脑力、心血,应获得相应报酬,报酬金额亦可参展双方合同约定的金额结算。而小黎曾经提出的按照7折结算的意思表示,亦是附条件的,若对方在10日内支付款项的,才按7折结算,但显然,老周并未在该附条件期限内支付款项,故应参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剩余款项14万元,案件的诉讼费用亦由老周承担。

本人2011年始专研法律,熟悉各类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理论知识及实务操作。从事这行以来,本人一直秉承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8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