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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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肖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钟颖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3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罗XX因与被上诉人肖XX、叶X、熊X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19)闽092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钟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肖XX、叶X、熊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肖XX、叶X、熊X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熊X系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应为其父亲,而本案熊X的父亲是否去世与否本案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一审将熊X的祖父母熊XX、许XX列为法定代理人明显不当,肖XX、叶X同样也是熊X的法定监护人,一审未将肖XX、叶X作为熊X的法定监护人属于遗漏了诉讼当事人。此外,简易程序应当3个月内审结,罗XX在本案超过3个月后才收到判决,违反法定的审理期限。2、肖XX系意外自杀身亡,罗XX不存在侵害肖XX的生命权。一审将本案定性为生命权,又定性为健康权与身体权,定性错误。3、罗XX与肖XX系朋友关系,根本不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肖XX在其遗书载明“我走了,是我自己想要走,与别人无关”。根据上述内容可以判断得出,肖XX未受到罗XX发送短信的影响,罗XX也不存在威胁、恐吓、殴打肖XX的情形。肖XX是居住在农村,一审按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有误。精神损害抚慰金已包含在死亡赔偿金在内,一审另行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属于重复计算。4、肖XX系成年人,应当知道自杀的后果,其自杀完全因自身行为所致,与罗XX无关,一审认定罗XX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明显错误。另,补充意见如下:罗XX于2018年7月已搬离肖XX的住处。肖XX是2018年10月自杀身亡,与罗XX无关。罗XX对肖XX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与肖XX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从罗XX发送的短信内容看,罗XX在情感上是很疼爱肖XX的,不存在给肖XX压力进而成为其自杀的原因之一。
肖XX、叶X、熊X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罗XX在租住肖XX住处期间,以欺骗手段与肖XX建立男女关系,并致使肖XX怀孕堕胎。后肖XX因受到打击自杀身亡。罗XX应当对肖XX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肖XX、叶X、熊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罗XX赔偿其因肖XX死亡而造成的损失255871.80元。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肖XX、叶X系肖XX的父母,熊X系肖XX的儿子,肖XX的丈夫先前已经去世,罗XX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8年4月起租住在丧偶寡居的肖XX的房屋中,期间与肖XX建立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在其亲属的劝说之后,虽于2018年7月份搬离肖XX的房屋,但仍然继续用手机与肖XX联络,并于2018年10月14日到2018年10月22日期间向肖XX发送了不当信息纠缠肖XX,肖XX写下自己自杀与别人无关的遗书之后于2018年10月27日自杀身亡,给肖XX、叶X、熊X造成的损失共计461743.60元。肖XX、叶X、熊X主张罗XX对肖XX实施了欺骗、威胁、恐吓、殴打行为,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罗XX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肖XX建立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该二人的行为均不符合社会生活规范,具有一定的过错,该二人的这种过错行为虽不能直接导致肖XX死亡的后果;但罗XX在被人劝止之后,仍然向肖XX发送不当信息,给肖XX的思想造成一定压力,成为肖XX走向自杀的间接原因之一,故罗XX因不当行为应对肖XX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肖XX自己与已婚而未离婚的罗XX建立不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自身本来就有一定的过错,其自杀行为更是导致其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且肖XX自己自杀之前自己表示与别人无关,故酌定罗XX对肖XX的死亡后果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对肖XX、叶X、熊X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判决:1、罗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赔偿肖XX、叶X、熊X因肖XX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6174.36元(461743.60×10%);2、驳回肖XX、叶X、熊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肖XX、叶X、熊X共同负担2220元,由罗XX负担480元。
二审期间,除肖XX、叶X、熊X在本案中主张罗XX对肖XX实施了欺骗、威胁、恐吓、殴打行为举证不能的事实外,罗XX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二审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问题。本院认为,熊XX、许XX系熊X的祖父母,其等作为熊X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肖XX系肖XX的父亲,叶X系肖XX的母亲,熊X系肖XX的儿子,肖XX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已作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本案不存在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的情形。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结案时间为2019年4月28日,未超过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法定期限。综上,罗XX上诉认为一审存在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2、肖XX的死亡与罗XX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本院认为,罗XX在与他人婚姻存续期间,与肖XX发生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中国传统婚姻道德,其行为理应当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罗XX在肖XX与其分开后,仍向肖XX发送不当短信进行纠缠,进而导致肖XX情绪低落并自杀身亡。虽然罗XX该纠缠行为与肖XX的死亡不构成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但罗XX发送不当信息的行为确实肖XX精神上造成一定压力,该行为也是肖XX自杀原因之一。鉴于肖XX的死亡也给其亲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且肖XX的自杀与罗XX的上述行为具有一定关联,一审认定罗XX向肖XX亲属即本案被上诉人支付46174.36元,以抚慰其亲属之痛,合情合理,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罗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肖XX、叶X、熊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上诉人罗XX负担。
钟颖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专业,现为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多年来耕耘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民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宁德
  • 执业单位: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920********3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