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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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建设工程项目中,经常出现承包人向一些机械设备公司租赁建筑机械设备用于施工,然而,某阶段项目结束后,可能会出现因承包人未足额支付租金,导致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不按时拆除机械设备,从而导致承包人被发包人等追究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如何评析公司不按时拆除的行为呢?
案情简介
A公司承包了重庆市内一项建设工程,因施工需要,在B公司承租了数台塔机,双方约定租金每月支付一次,塔机进场,该项目施工完毕后,因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B公司租金,B公司一直未拆除塔机,导致A公司被建设单位罚款10万元,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予以赔偿,支付这笔罚款。
代理意见
诉讼过程中,B公司依法委托我们作为其代理律师出庭参加庭审,我们认为:民事活动中,应充分尊重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然A公司与B公司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未足额支付的情况下,B公司有权不拆除塔机,那么A公司在本案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够成立。
裁判观点
审理法院对我们的代理意见予以认可,认为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没有合同依据,故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B公司胜诉。
一些建议
类似情况下,作为设备租赁公司,为有力保障自己的租金能够得到支付,应当在合同签订时对这部分条款予以明确,例如: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等费用时,各方一致同意出租人有权不拆除租赁物,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 李玮星律师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