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拒赔,如何救济?
案情简介:
卫某在某省道驾驶机动车与全某发生碰撞,造成全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当地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卫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全某入当地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但卫某未对全某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后全某委托本所,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需解决的问题:一、全某的损害谁来赔偿?二、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针对上述问题,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因此,全某的损害赔偿主体为:1、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2、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人;3、全某本人。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全某的赔偿数额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组成。
案件承办结果:
人民法院根据代理律师调查、收集、梳理的证据,判决由承保卫某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赔偿全某40万元。
一些建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常见的侵权责任纠纷之一,发生交通事故后,请您不要着急,先报警确定责任方,掌握责任方的身份及保险信息,在入院治疗过程中,请妥善保管该过程中所产生费用的相关票据,如伤得较重,请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如遇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本人。